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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62/2014-00004
主题分类: 公安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社会保障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公安局  
产生日期: 2014-04-10 发布日期: 2014-07-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武进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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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人民检察室、司法所(办)、各镇(街道、开发区)妇联、机关妇委会: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武进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常州武进区公安局   常州武进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         

            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  常州市武进区妇女联合会

2014年4月10日

武进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平安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常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妇联组织的重要职责。全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各级机关及妇联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平安,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另一方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诫”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督促加害人改正,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而作出的行政指导。告诫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两种形式。

第五条  告诫应当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缓和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谐。在决定告诫之前,公安机关须依法查明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查清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

第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下列家庭暴力行为,应依照本办法作出告诫:

(一)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施暴人予以书面告诫:

(一)对十四周岁以下儿童、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的;

(二)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对罹患严重疾病并在治疗期间的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

(五)受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出具的,公安机关根据家庭暴力具体情形,认为必要的。

第七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并做好如下处置工作:

(一)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

(二)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积极协助联系医院组织救治,根据需要进行临时庇护及委托伤情鉴定;

(三)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并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其他证据;

(四)依法查明事实后,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的,按照本办法启动告诫程序。

受害人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展开调查,并依照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家庭暴力告诫由公安派出所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承办民警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况下,制作《呈请家庭暴力告诫报告书》,报请公安派出所领导审批后予以实施,开具《武进区公安局制止家庭暴力告诫书》。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当地妇联组织参加。告诫时,应向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内容,并由加害人签名捺印。作出告诫后应及时将有关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条  告诫结束后,告诫书抄送给受害人以及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社区)妇联组织。对事件发生地和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分离的,告诫书同时抄送给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一条 经告诫后又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告诫代替行政处罚或刑罚。公安机关发现需要对当事人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及时做好对涉嫌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应当及时审查,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

第十五条 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按照《武进区法律援助办法》向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或者曾经受过家庭暴力告诫案件的受害人要求离婚的;

(二)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或者曾经受过家庭暴力告诫案件的受害人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第十六条  妇联组织在收到抄送的告诫书后应及时和受害人进行联络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积极开展跟踪回访工作,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做好家庭暴力投诉的调解和处理工作,对无法现场调解的家庭矛盾纠纷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按“公调对接”要求调解处理。调解过程中可由接处警派出所联系街道或乡镇妇联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及心理疏导人员到场一起进行调解和疏导。督促加害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各级妇联组织要健全维权工作网络,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指导工作,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做好家庭暴力投诉的调解和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获悉的公民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具有同居关系或者曾经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引起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人民检察室、司法所(办)、各镇(街道、开发区)妇联、机关妇委会: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武进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常州武进区公安局 常州武进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          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 常州市武进区妇女联合会

2014年4月10日

武进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平安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常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妇联组织的重要职责。全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各级机关及妇联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平安,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另一方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诫”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督促加害人改正,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而作出的行政指导。告诫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两种形式。

第五条  告诫应当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缓和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谐。在决定告诫之前,公安机关须依法查明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查清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

第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下列家庭暴力行为,应依照本办法作出告诫:

(一)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施暴人予以书面告诫:

(一)对十四周岁以下儿童、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的;

(二)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对罹患严重疾病并在治疗期间的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

(五)受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出具的,公安机关根据家庭暴力具体情形,认为必要的。

第七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并做好如下处置工作:

(一)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

(二)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积极协助联系医院组织救治,根据需要进行临时庇护及委托伤情鉴定;

(三)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并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其他证据;

(四)依法查明事实后,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的,按照本办法启动告诫程序。

受害人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展开调查,并依照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家庭暴力告诫由公安派出所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承办民警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况下,制作《呈请家庭暴力告诫报告书》,报请公安派出所领导审批后予以实施,开具《武进区公安局制止家庭暴力告诫书》。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当地妇联组织参加。告诫时,应向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内容,并由加害人签名捺印。作出告诫后应及时将有关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条  告诫结束后,告诫书抄送给受害人以及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社区)妇联组织。对事件发生地和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分离的,告诫书同时抄送给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一条 经告诫后又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告诫代替行政处罚或刑罚。公安机关发现需要对当事人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及时做好对涉嫌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应当及时审查,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

第十五条 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按照《武进区法律援助办法》向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或者曾经受过家庭暴力告诫案件的受害人要求离婚的;

(二)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或者曾经受过家庭暴力告诫案件的受害人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第十六条  妇联组织在收到抄送的告诫书后应及时和受害人进行联络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积极开展跟踪回访工作,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做好家庭暴力投诉的调解和处理工作,对无法现场调解的家庭矛盾纠纷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按“公调对接”要求调解处理。调解过程中可由接处警派出所联系街道或乡镇妇联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及心理疏导人员到场一起进行调解和疏导。督促加害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各级妇联组织要健全维权工作网络,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指导工作,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做好家庭暴力投诉的调解和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获悉的公民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具有同居关系或者曾经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引起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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