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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交流工作的意见(试行)
索 引 号: 014133082/2014-00152
主题分类: 教育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教育、科技
文件编号: 武教人〔2014〕13号 发布机构: 教育局  
产生日期: 2014-08-15 发布日期: 2014-08-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就继续深入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交流工作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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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交流工作的意见(试行)
武教人〔2014〕13号
 

各中小学及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合理配置,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优质均衡发展,同时打破教师“一校所有”的格局,积极推行“学校人”向“系统人”的转变,现就继续深入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交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为目标,通过交流,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教师队伍活力,为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供有力保障。
   二、交流原则
   (一)优化结构、合理流动、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个人主动申请与组织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原则;
   (三)个人发展、学校发展与区域均衡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教师交流与队伍稳定和学校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三、交流形式
   交流分为顶岗交流、结对互助交流、跟岗学习交流、指导性交流和走教交流五类以及区教育局认可的其他形式。
   1.顶岗交流。超编学校(学段)向缺编学校(学段)派出教师,派出的教师在交流周期内,原则上在另一方学校(学段)工作。
   2. 结对互助交流。双方学校互相派出教师,派出的教师在交流周期内,原则上在另一方学校工作。原则上双方学校互派出同学段同学科同数量的教师。
   3. 跟岗学习交流。中层及以上学校管理人员参加区教育局组织的跟岗学习。
   4.指导性交流。区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和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日常工作主要仍在原学校,但通过定期到交流学校上示范课、开展教研活动、结对培养青年教师等,开展指导性交流工作。
   5.走教交流。区域内学校之间,紧缺学科教师可以安排走教交流,即在双方学校都担任一定课务。
   四、教师交流的范围、对象、人数及时间
   (一)交流范围: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完中初中部。
   (二)交流对象与条件: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6年以上的公办教师,原则上都应分期分批循环参加交流。
   (三)交流人数:各校结对交流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人,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每年参加交流的骨干教师、专任教师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15%。
   (四)交流时间:顶岗交流、结对互助交流,2年为一个周期;指导性交流、走教交流,3年为一个周期;跟岗学习交流每期时间由区教育局确定。
   五、交流办法与程序
   1.各学校依据教育局下发的教师交流工作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教师交流工作实施方案。
   2.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3. 顶岗交流名单报区教育局组人科(2014年于8月25日前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结对互助交流、指导性交流和走教交流由双方学校协商确定,并报区教育局备案。跟岗学习交流按区教育局通知执行。
   4.根据工作需要,校级领导和部分教师可由区教育局统筹调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校长是教师交流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统筹做好教师交流的协调和考核工作。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各校要对本校师资队伍现状进行分析,对能派出交流教师的学科、希望接收交流教师的学科等情况形成基础资料,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师交流工作方案;要严格按照交流的范围、条件、比例和区域进行交流,坚决杜绝为交流而交流等简单、无序、不负责任的交流方式,确保教师交流工作有序、高效地实施。
   (三)工作责任和要求
   1.交流教师:
   (1)交流教师由派出学校和接收学校双重管理,其中顶岗交流、结对互助交流以接收学校管理为主。
   (2)交流期间教师的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参加顶岗交流和结对互助交流的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接收学校,在接收学校参加组织活动。
   (3)指导性交流的骨干教师应通过青蓝工程、师徒结对等形式,为对方学校培养1-2名青年教师;同时,每学期至少在交流学校开设4次以上示范课,或学科专题讲座,或指导集体备课,至少进行8次听课评课等教科研活动。
   (4)跟岗学习交流原则上不少于参加2期不同学校的跟岗学习。
   (5)教师交流期满后,回派出学校工作。要求继续交流的教师须经派出学校和接收学校双方同意并报区教育局批准。
   2.派出学校:
   (1)要精心选派交流教师,有序安排教师参加交流,确保教师交流工作取得实效。
   (2)及时向接收学校了解交流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
   (3)对参加交流教师的交流时间、交流效果等建立详细的基础台账,并报区教育局组人科存档备查。
   3.接收学校:
   (1)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交流教师,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问题,促使其迅速适应岗位变动,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定期与派出学校沟通交流教师的情况。
   (2)要根据交流教师的专业及特长合理安排工作,为交流教师提供专业成长与发展的良好平台。
   (3)要加强对交流教师的过程管理。认真记载其业务档案,每学期进行考核,交流期满时作出综合鉴定,并将考核情况报区教育局组人科进行交流认定。经区教育局组人科认定的交流材料交派出学校存档。
   (4)要认真做好教师交流的考核工作。教师交流期满后,由接收学校和派出学校、并以接受学校为主共同做好交流教师的考核工作,认真填写《武进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工作考核表》,在双方学校公示后报区教育局审批。
   七、保障措施
   (一)顶岗交流和结对互助交流教师,享受每月最高1000元的教师交流补贴,具体标准由区教育局根据实际家庭住址与交流学校路途远近等分别确定。
   (二)顶岗交流教师和结对互助交流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接收学校考核发放,其他形式交流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仍由原学校考核发放,其在交流接收学校的工作和现实表现反馈给派出学校并可纳入派出学校的考核。
   (三)在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中,同等条件下,具有交流工作经历的教师优先聘用。教育系统组织评优评先、高层次学习培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实绩突出的交流教师。
   (四)从2016年起,凡申报中级、高级职称评审的应交流教师,均需具备交流工作经历才可参与择优申报。
   (五)顶岗交流教师由接收学校实行单独年度考核,考核优秀比例可放宽至顶岗交流人数的30%。
   (六)区教育局将按学年度对各校教师交流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工作考核评价的内容之一。对政治思想合格,专业技术过硬,业绩突出、符合基本条件的交流教师,经派出学校和接收学校推荐,组织考核,可列为学校后备干部。拟提拔的学校中层正职以上干部,原则上应有交流工作的经历,或者在提拔试用期内必须参加交流。
   (七)严肃教师交流纪律。
   凡属应交流对象的教师,如果不服从学校交流安排的,按照以下条款处理:
   1.学校不得推荐其参加市、区“五级梯队”等专业荣誉称号的评选;
   2.当年年度考核不能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交流教师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导致教学质量严重滑坡,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师交流工作事关教师的切身利益和我区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各校要充分认识教师交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广泛宣传,加强教育,认真组织,统筹安排;要深入细致地做好交流教师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保证教师交流工作平稳、有序地推进;要及时总结教师交流工作经验,及时反馈好的做法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教师交流工作。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2014年8月15日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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