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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2014年征收费和基金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517/2014-00011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新区委发〔2014〕42号 发布机构: 高新区  
产生日期: 2014-08-12 发布日期: 2014-08-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就征收对象、征收项目和标准、收缴办法和资金管理、其他征收事项、征收要求等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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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征收费和基金的通知
武新区委发〔2014〕42号
 

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改进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依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经研究,现就2014年的费和基金征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具体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联营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经营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

   二、征收项目和标准

   (一)防洪保安资金:其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1、一般工业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 0.1%征收;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纺织后整理企业、交通运输、有经营业务的事业单位及服务业按营业(业务)收入的0.1%征收;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批发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05 %征收。

   2、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投资比例折算销售收入,比照上述同类企业的标准征收。

   (二)其他规费:其他规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垃圾处理费构成,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三)企业建设规费(工业和商业):企业建设规费由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配套费、人防建设经费(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防治费、档案服务费、城镇垃圾处理费、规划技术服务费等构成,征收标准详见附表,涉及优惠的按高新区优惠政策文件执行。

   三、收缴办法和资金管理

   (一)高新区财政局是统一收费的管理机关,主要负责高新区统一收费政策的制订,收费票据管理和各项规费的支出管理。除建设规费由高新区规费征收中心征收外,其他规费全部委托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中:由单位承担的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由地税部门征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垃圾处理费、外商投资企业由单位承担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国税部门征收(其中交纳营业税的企事单位仍由地税部门征收)。

   (二)为及时足额收好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请有关部门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并提供征收依据,做到应收尽收。

   四、其他征收事项

   (一)进区企业其他规费事项按武进高新区优惠政策文件执行。

   (二)各村办企业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按总额的50%返回给各行政村,返还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防洪工程、河道维修等水利项目建设。

   五、征收要求

   高新区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征收机关做好费和基金的收缴工作。征收机关必须加强协调和配合,国、地税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征收信息,做到信息共享。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征收力度,杜绝漏征漏管,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擅自减、缓、免。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局负责解释。企业以前年度尾欠规费仍按原办法收取。

    

   附:1、高新区费和基金征收一览表

           2、高新区建设规费征收一览表

 

 

 

武进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14年8月12日

 

高新区费和基金征收一览表

 

 

 

 

项目名称

征收依据

征收标准

备注

防洪保安资金

苏政发[1999]46号      武政办发[2010]46号

按销售(营业)收入的0.1%

单位承担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苏价费函[1997]163号  

上年末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

单位承担

工会经费

武政办发[2003]48号

工资总额2%的40%

单位承担

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

武政发[2006]22号

工资总额0.5%

单位承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武政办发[2013]140号     

130元/年、人

个人承担      

单位代扣代缴

城镇垃圾处理费

武政办发[2004]88号

40元/年、人

单位承担

 

 

高新区建设规费征收一览表

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征收标准

备注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苏财综[2001]145号           武政办发[2006]55号

非工业105元/平方米

工业企业30元/平方米      

 

教育配套费

 

40元/平方米

人防建设经费

苏财综[2002]107号           苏价服[2002]294号

2800元/平方米(10层以上、含10层,底层建筑面积),56元/平方米(9层以下、含9层,地上建筑面积)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苏财综[2008]43号

10元/平方米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苏财综[2001]19号

2元/平方米

白蚁防治费

苏财综[1996]156号

8层以下2.3元/平方米,8层(含)以上0.7元/平方米

档案服务费

苏财综[1995]61号

1元/平方米

城镇垃圾处理费

苏价工[2000]379号     武政办发[2004]88号

1.5元/平方米

规划技术服务费

常价房[2003]69号

1.3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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