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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2009年征收费和基金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517/2009-0000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新区委发〔2009〕13号 发布机构: 高新区  
产生日期: 2009-04-08 发布日期: 2014-06-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就2009年征收费和基金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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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征收费和基金的通知
武新区委发〔2009〕13号
 

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改进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依据武政发[2005]63号及武政发[2009]14号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经研究,现就2009年的费和基金征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具体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联营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经营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

   二、征收项目和标准

   (一)防洪保安资金:其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1、一般工业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 0.1%征收;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纺织后整理企业、交通运输、有经营业务的事业单位按营业(业务)收入的0.1%征收;商贸、物流、餐饮、咨询、服务娱乐业按销售收入的0.05 %征收。

   2、房地产企业防洪保安资金超过30万元以上部分实行免征;一般工业企业、纺织后整理企业(具体名单由科技经贸局、财政分局提供)及建筑安装、商贸、物流、餐饮、咨询、服务娱乐业防洪保安资金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实行免征。

   3、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投资比例折算销售收入,比照上述同类企业的标准征收。

   (二)社会性开支:其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1、一般工业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 0.2%征收;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纺织后整理企业、交通运输、有经营业务的事业单位、商贸、物流、餐饮、咨询、服务娱乐业免征。

   2、一般工业企业社会性开支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实行免征。

   3、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投资比例折算销售收入,比照上述同类企业的标准征收。

   (三)其他规费:其他规费由城镇垃圾处理费、人民教育基金、个人承担的防洪保安资金、人防经费、绿化费(以上各项总和按80元/人、年征收)、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费等构成,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四)企业建筑规费:企业建筑规费由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经费、白蚁防治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等构成,征收标准详见附表,涉及优惠的按高新区优惠政策文件执行。

   三、收缴办法和资金管理

   (一)高新区财政分局是统一收费的管理机关,主要负责高新区统一收费政策的制订,收费票据管理和各项规费的支出管理。除建设规费由高新区规费征收中心征收外,其他规费全部委托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中:由单位承担的防洪保安资金、社会性开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人防经费、绿化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外商投资企业由单位承担的防洪保安资金、社会性开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垃圾处理费、人民教育基金、个人承担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国税部门征收(其中交纳营业税的企事单位仍由地税部门征收)。

   (二)税务机关每月将征收的费和基金于月底前全额汇解高新区财政分局。上交区各有关部门的所有费和基金由高新区财政分局统一上解。

   (三)为及时足额收好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请有关部门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并提供征收依据,做到应收尽收。

   四、其他征收事项

   (一)进区企业其他规费事项按武进高新区优惠政策文件执行。

   (二)各村办企业缴纳的社会性开支按总额的60%返回给各行政村。

   五、征收要求

   高新区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征收机关做好费和基金的收缴工作。征收机关必须加强协调和配合,国、地税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征收信息,做到信息共享。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征收力度,杜绝漏征漏管,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擅自减、缓、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分局负责解释。企业以前年度尾欠规费仍按原办法收取。

   附:高新区费和基金征收一览表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财政收费基金通知

   武进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9年4月8日印发

   共印400份

下载附件:13号附件 征收标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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