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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损毁建构筑物处理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517/2008-0000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新区委发〔2008〕12号 发布机构: 高新区  
产生日期: 2008-02-15 发布日期: 2014-06-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就损毁建构筑物处理意见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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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损毁建构筑物处理意见的通知
武新区委发〔2008〕12号
 

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

   由于受前阶段连续强降雪天气的影响,部分企事业单位内的简易厂房、临时工棚和其他形式的建构筑物大量倒塌,节后将进行修复处理。为了做好灾后重建工作,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质量和安全,现将有关损毁建构筑物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未经规划批准的建构筑物,原则上一律不得再重新建设。确需重建的,须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二、原经规划批准的建构筑物,需要重建的,须持原批准材料到高新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建设。

   三、未经高新区批准重新建设的,一律按照违建处理。

   四、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具体负责重建手续的办理。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建筑  管理  意见  通知

    

   武进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8年2月15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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