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夏墅镇政府、北区管理处,各行政村、居委会:
《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拥军优属的若干规定》已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民政 双拥工作 规定 通知
武进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7年1月22日印发
共印50份
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拥军优属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新区的当年度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为高新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75%,其中高中生入伍的为80%。以后每年以区统计局公布数据测算后发放。
第三条:义务兵在部队转为士官的,家属优待金即停发。
第四条:义务兵的家属优待金统一由高新区财政分局发放。
第五条:义务兵入伍时,由高新区统一办理养老保险,保险金额为一次性交纳每人500元。
第六条: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立功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按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80%予以奖励,荣立一等功的不低于50%,荣立二等功的不低于40%,荣立三等功的不低于20%,当年立功,当年奖励,多次立功,多次奖励。
第七条: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义务兵,增发当年度家属优待金5%,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当年度家属优待金8%,被评为优秀士官的参照执行。
第八条:常州市陆军预备役通信团士兵,每人每年发放300元标准的补助费。
第九条: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按武政发[2006]145号文件执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以货币安置为主,就业安置为辅,取消城乡差别,实现一体化安置”的办法。
第十条:退役士兵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标准为:义务兵3万元,一期复员士官3.5万元,二期复员士官4万元,转业士官8万元。
第十一条: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因犯错误,被部队判刑、劳教、除名、开除军籍或押送回家的,家属优待金即停发,并不再享受退役士兵货币安置金。
第十二条:义务兵在其家庭住房拆迁安置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其列入家庭有效人数计算。
第十三条:义务兵所在村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原所在地村民的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