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武进高新区BT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经管委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二OO五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建设 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5年12月23日印发
共印40份
武进高新区BT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采用投资、建设、移交方式实施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的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武进高新区辖区范围内从事BT项目的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BT项目,主要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BT方式是指高新区在开发建设中利用非政府资金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一种投资建设方式,即高新区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授予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由该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施工(总承包),工程完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该项目有偿转让给高新区。
第三条高新区的BT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委托高新区全资国有公司行使建设单位的权利,履行建设单位的义务,遵守工程建设程序,负责办理土地、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把好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关。高新区对组织实施BT项目的公司支付相应的经费。
第四条 BT项目的实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已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二)工程项目已经高新区党工委批准采用BT方式进行投资建设;
(三)有满足工程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BT项目的建设信息由建设单位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信息除应包括建设单位的名称、地址、项目的性质、规模、实施时间、资格预审方式以及确定潜在参建单位的方式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回购的开始时间、步骤、期限;
(二)项目的建成期限;
(三)要求参建单位证明其投融资能力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金融机构融资意向书、金融机构融资信誉评价、金融机构资金情况证明等材料;
(四)履约保证金的要求。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重点对参建单位的投融资能力、工程业绩、履约状况进行资格预审,必要时应到相关金融机构和单位进行考察。
第七条发布建设信息后,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参建单位必须有3家以上(包括3家),建设单位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参建单位。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的BT项目,根据武进区委[2003]6号文件精神,由区招标办或高新区招标办进行招标,接受区纪委和高新区纪委监督。
第九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BT项目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一般包括: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项目的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范围、发包方式、开竣工日期、质量要求等);
(二)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数额;
(三)建设单位已经办理的手续和能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工程质量要求、检验标准;
(五)项目回购费用的来源及证明,计算方式和标准,回购的开始时间、步骤、期限;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评标、定标办法;
(七)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八)移交方案;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BT项目的评标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履约信用、项目回购费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得分第一的投标单位为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十一条评标由招标人(建设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产生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二条 BT项目招投标必须实行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的10%,建设单位应同时向参建单位提供工程回购、付款担保。
第十三条BT项目一般应采用总价合同(特殊项目可以采用单价合同),合同的谈判及签订应邀请造价、法律方面的专家参加。BT项目合同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加入投融资的有关条款,特别是项目回购费用应根据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来确定。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将合同报区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BT项目的建设过程应遵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实行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并应委托监理公司、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控。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强化施工管理,精心组织,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目标的实现,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高新区相关部门要加强政府监督和审计监督,加强项目档案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会同高新区纪委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