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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2004年费和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517/2004-00015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新区委发〔2004〕18号 发布机构: 高新区  
产生日期: 2004-04-17 发布日期: 2014-06-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就做好2004年费和基金征收工作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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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费和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武新区委发〔2004〕18号
 

  
各行政村,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2004年征收综合规费的通知》(武政发[2004]34号)文件及有关基金征收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高新区经济更快、更好地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今年的费和基金征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具体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联营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经营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
   二、征收费和基金的项目、标准
   (一)综合规费:综合规费由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社会性开支等项目构成,其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1、一般工业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0.6%征收;商品流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服务娱乐业、有经营业务的事业单位按营业收入的0.1%征收。
   2、一般工业企业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以上部分,纺织后整理企业(具体名单由经发局提供)及流通、服务行业企业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以上部分征收的规费由高新区财政分局给予全额奖励(采取即征即返的办法)。
   3、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投资比例折算销售收入,征收标准比照上述同类企业执行。
   (二)其他规费:其他规费由人民教育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城镇垃圾处理费、治安联防费、人防经费、绿化费(以上各项按80元/人、年征收)、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构成,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三)调整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办法
   1、原按销售收入征收教育附加费和教育地方附加费的企业改为按应缴“三税”税额征收3%的教育费附加和1%的教育地方附加。
   2、外商投资企业按“三税”税额的1%征收教育地方附加。
   (四)企业建筑规费
   1、高新区重点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各项建设规费按10元/平方米标准一票统收,免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等。
   2、其他工业企业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和其他各项建设规费按30元/平方米标准一票统收。
   三、收缴办法和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是统一收费的管理机关,主要负责高新区统一收费政策的制定,票据管理和综合规费的支出管理,除建设规费由高新区规费征收中心征收外,其他规费由地方税务三分局负责征收。
   2、地方税务三分局每月将征收的费和基金于月底全额汇解高新区财政分局。
       3、为收足收好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请有关部门及时与地税联系,并提供征收依据,做到应收尽收。其中,工会经费按高新区工会提供的单位和金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社会事务局提供的单位和金额征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由社会事务局会同经济发展局提供的单位和金额征收。
   四、其它征收事项
   1、纺织后整理企业、流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服务娱乐业不再享受综合规费退还的优惠政策。
   2、教育费附加不再返回给各企业。
   3、对有违章建筑行为的企业征收的各项费和基金按上级征收标准执行,不予优惠并且不得返回,征收标准详见附表(具体名单由规划国土建设局提供)。
       4、按村办企业缴纳综合规费总额的30%返回给各行政村。
   5、对特殊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分局负责解释。企业以前年度所欠费和基金仍按原办法收取。


                              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二OO四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财政   收费   通知
   武进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4年4月21日印发
                                                                   共印5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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