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夏墅街道办事处,北区管理处,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进国家高新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6月6日
武进国家高新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细化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落实,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常政发〔2011〕146号)和《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武政发〔2013〕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武进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南夏墅街道办事处,北区管理处,直属公司,以及上级驻高新区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第四条 根据武进区政府《关于推行“一岗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副职领导既要履行分管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高新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作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负责承担所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六条 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各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作为审批对象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承担审批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七条 坚持权责对等的原则。对辖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坚持用人权、财权与监管责任相统一,合理确定政府和条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第八条 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高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九条 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高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党工委、管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主持研究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办法和措施,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管委会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负责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党工委、管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考评;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管委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高新区安委会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组织和领导本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十二条 各部门的科(处)室负责人和全体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规定做好具体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且主动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做到“三不伤害”。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高新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所管辖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
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
经济发展局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局、投资促进服务局等部门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在制定高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
(二)宣传、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
(五)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六)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动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八)鼓励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及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十)强化安全生产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活动,着力提升部门及企业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开展应急救援,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十三)承担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武进国家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承担高新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高新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均负有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二)依法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四)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八)对所管辖行业领域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检查,督促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参与和配合上级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还应根据自身职能负有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
1、负责高新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和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工作;
2、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发布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协调新闻媒体和宣传报道工作;
4、负责高新区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
5、负责高新区管委会办公用房和电梯等设施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各部门和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6、指导企事业单位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督促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二)党群工作部(高新区总工会)
1、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指导;
2、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政策措施的拟订工作,就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3、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劳动安全活动;
4、督促企业开展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工作,规范用工行为,制订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等相关制度和措施;
5、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三)监察局
1、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事故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3、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出口加工区管理局
1、负责出口加工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2、组织开展各种专项整治行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监督检查活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及时报告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经济发展局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高新区安全生产工作,参与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起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工作规划,分析和预测高新区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依法协助企业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建设项目进行项目报批;
5、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督促企业开展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验收、备案,配合上级部门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监督检查企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7、组织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
8、负责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局
1、负责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道路交通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区域内燃气和天然气的安全管理工作;
4、配合上级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依法对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维护、照明灯光、户外广告设施、大型户外广告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6、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危旧房改造、拆迁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高新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饮厨房废弃物的收集、转运、处理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招商局
1、负责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向投资者宣传我国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做好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工作;
2、协助指导、监管外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科学技术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
2、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3、对武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等进行安全综合监管。
(九)财政局
1、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2、配合管委会制订安全生产优惠鼓励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3、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情况;
4、配合高新区安委会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工作。
(十)投资促进服务局
1、协助投资者办理消防、供水、供电、供汽、燃气、通讯等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手续;
2、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应急处理工作;
3、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和危险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进行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
4、督促、检查企业环境安全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5、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 南夏墅街道办事处履行基层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在高新区安委会的工作指导下,负责南夏墅街道企事业单位和各行政村、社区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及时报告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组织或配合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北区管理处作为高新区管委会的派出机构,负责北区各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监督检查活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及时报告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组织开展各种专项整治行动、安全达标考评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等;组织或配合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江苏武进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常州滨湖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督促所属企业(控股、参股公司,下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督促所属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
3、指导所属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参与所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武进区工商局开发区分局
1、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事项进行审查,未依法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2、依法查处和取缔无前置行政许可和有关行业法律法规明确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4、配合做好区域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监督管理;
5、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交巡警中队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协助做好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其它部门,以及市、区驻高新区单位应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职责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做好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高新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采取当面或书面报告的方式,对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和年度述职。
(一)当面报告。利用召开高新区安委会工作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或其它适当时机,报告履职情况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相关情况,对管会领导签批事项作专题报告;
(二)书面报告。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等高危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一次,其他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年一次,向高新区安委会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以及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与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监控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行业领域,由高新区管委会或安委会发出预警通报,并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六条 高新区各有关单位对辖区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继续非法生产经营的,由监察机关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高新区各有关单位应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管委会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高新区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与查处制度,对受理的举报事项组织调查核实处理,有关单位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武进国家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