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政办[2013]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工作的通知
武进区湟里人民政府 二Ο一三年三月六日
抄送:各行政村。
武进区湟里镇党政办 2013年3月6日印发
(共印40份)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3〕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全区良好的用地环境和用地秩序,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巡查,全面掌握用地状况
1.健全巡查网络。各镇(开发区、街道)要进一步健全动态巡查网络建设,落实镇、村两级动态巡查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两违执法中队建设,配备人员、车辆、经费,负责区域范围的巡查和执法工作;要建章立制,明确责任,加强考核,切实开展动态巡查,全面掌握用地动态。
2.提高巡查质量。各村要明确人员负责做好本村范围内非农建设用地的自查;各镇(开发区、街道)国土资源所要指定两人专项负责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以及土地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动态巡查。相关人员必须每天对辖区巡查两遍,并建立巡查台账,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报告。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利用GPS定位系统,明确专人,对各镇国土资源所的巡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实时监控和巡查报告不相符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严格日报告制度。各村每天要将自查情况向镇两违办和国土资源所报告;镇国土资源所每天要将区域范围的巡查情况向地方政府和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每天将镇国土资源所上报的土地违法行为和违法用地整改的巡查情况汇总报区政府。
二、快速反应,严厉打击违法用地
1.强化镇级联合执法机制。各镇(开发区、街道)要负责本辖区内的违法用地、违章建设的巡查、制止、查处、拆除、没收和复耕复绿工作。对村自查和镇两违办以及国土所巡查所发现的违法用地,主要领导要及时作出处理意见;需拆除的,在上报后3天内落实拆除复垦到位。
2.建立“两违”中队联合执法机制。发现重大违法用地行为,各镇(开发区、街道)难以实施拆除的,由各镇(开发区、街道)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国土资源部门。区国土资源部门接报后,立即会同区城管部门赴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宣传教育、发出自行拆除通知书等前期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力量,配合地方政府执行拆除到位。
3.健全区级联合执法机制。对“两违”中队难以快速实施拆除的,由区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及时拆除到位。区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对城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及时作出技术认定,区公安、城管部门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各镇(开发区、街道)负责协助执行和群众解释工作,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机械调度和现场指挥。
三、跟踪督办,严格追究相应责任
1.健全工作机制。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与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并进行跟踪督办,负责对各级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土地执纪执法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依纪追究违法用地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与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巡查日报情况,及时组织土地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和跟踪督办制度成员单位召开会议,通报全区违法用地情况,并组织对各地违法用地整改情况的督查。
2.明确工作职责。各镇(开发区、街道)、法院、检察院、监察、发改、公安、财政、住建、城管、农业、环保、国土、规划、工商、人行、法制办等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单位要按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明确的要求,分工负责,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用地秩序。
3.加强整改督促。各镇(开发区、街道)不履行职责,全年发现破坏基本农田行为或瞒报、漏报形成违法用地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国土资源部门暂停该镇(开发区、街道)土地使用报批手续和供地手续,直到拆除并恢复耕种后恢复;由区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院及时开展诫勉谈话,追究责任,督促各地按照时间要求整改到位。
4.严格责任追究。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单位未按照工作要求履职到位的,按照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对违法用地整改不力和土地违法行为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在实施土地行政处罚同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强化行政问责。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5%以上的;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拆除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各镇(开发区、街道)执法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依法制止和查处的;对因巡查不到位,造成违法用地形成事实的,对村书记、主任、“两违”中队负责人、国土资源所所长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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