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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对全镇私自宰牛实行定点屠宰、规范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077/2007-00015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湟政发〔2007〕26号 发布机构: 湟里镇  
产生日期: 2007-11-20 发布日期: 2014-08-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为了全面贯彻区委、区政府对太湖流域水环境整治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国务院实施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社会稳定发展,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我镇将从2007年12月18日起全面开展牛集中屠宰检疫、规范管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希各有关单位及经营者共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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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镇私自宰牛实行定点屠宰、规范管理的通知
湟政发〔2007〕26号
 

   为了全面贯彻区委、区政府对太湖流域水环境整治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国务院实施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社会稳定发展,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我镇将从2007年12月18日起全面开展牛集中屠宰检疫、规范管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希各有关单位及经营者共同遵照执行!

一、我镇对牛实行集中屠宰检疫、统一管理、环境综合整治。为此,屠宰牛设在湟里镇生猪屠宰场内,在外不得私自宰牛,违者按章查处罚没。

二、畜主进场待宰牛,应提前到兽医站进行报检,兽医站及时派检疫人员到岗到位,并对宰牛全过程实施检疫检验,凡经检疫合格的肉品,加盖验讫印章,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场销售;而不合格的或染疫的肉品,按国标进行销毁和无害化处理,该费用由畜主承担。

四、各经营者自行到外地采购鲜牛肉、冻牛肉或半成品牛肉必须凭有效内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发票,准予销售。

五、各企事业单位食堂、学校、饭店、超市、农贸市场凭有效证明收购、销售牛肉品,并建立台账。

六、收费标准:检疫费按苏价费联(1993)第21号文件执行,场点设施费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湟里镇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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