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各有关单位:
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将区综治办、工商局制定的《关于认真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意见》予以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湟里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关于认真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认真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特别是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查处取缔了一批无照经营,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和行业的无照经营现象仍然较多,有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主管部门还没有认真履行查处取缔职责,有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成为损害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严重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认真履行查处取缔职责。
二、明确职责,依法认真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和上级有关分工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由两个及其以上部门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各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分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食品流通、无照网吧、无须取得许可(含批准文件,下同)或已经取得相关许可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等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
(二)教育部门:负责查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等依法应当经教育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公安部门负责查处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典当、公章刻制、印刷,消防部门负责查处娱乐、旅馆等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民政部门:负责查处从事经营性公墓、骨灰存放和经营性的殡仪服务等依法应当经民政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人社部门:负责查处从事劳务派遣、职业介绍等依法应当经人社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住建部门:负责查处从事房地产开发、瓶装燃气经营等依法应当经住建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城管部门:负责查处流动商贩无照经营的行为,其中中心城区以外地区的查处工作,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有关执法主体和法律文书以城管局的名义办理;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从事道路、水路运输,机动车维修和清洗等依法应当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农林部门:负责查处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经营、兽药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依法应当经农林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商务部门:负责查处从事外派劳务中介等依法应当经商务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文广新部门:负责查处从事营业性文艺表演,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进口,音像制品批发、零售,设立出版单位等依法应当经文广新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卫生部门:负责查处从事涉及公共场所卫生、医疗机构、诊所等依法应当经卫生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从事餐饮、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依法应当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环保部门:负责查处从事化工生产、拆船和危险废物经营行业等依法应当经环保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从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依法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从事采矿等依法应当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从事食品生产,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等依法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烟草部门:负责查处从事烟草制品生产、批发、零售,特种烟草专卖经营等依法应当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依法应当经相关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对已被依法吊销许可或许可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上述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上述部门在查处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三、整章立制,完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有效机制
(一)建立协调机制。履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各主管部门和各镇、开发区、街道在正常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发现无照经营或疑似无照经营行为,不属于本地本部门为主查处,需要其他部门为主查处或配合查处的,除按照规定查明有关情况、依法履行自身查处取缔职责外,应当填写《武进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抄告书》,分别发送有关部门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抄告书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或提供配合,并及时向抄告部门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处理情况。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确定或者报请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二)建立配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过程中,其他相关部门和各镇、开发区、街道应当主动做好人力物力、执法环境等方面的配合工作,保证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执法工作中遇到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各镇、开发区、街道要按照部署,认真组织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好本地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各地各部门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过程中,需要切断无照经营场所的电源、水源、燃气、电信等公共服务提供的,应当向公共服务提供部门发出《终止向无照经营场所提供公共服务通知书》,供电、供水、燃气、电信等公共服务提供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和有关规定,及时终止提供无照经营场所的电、水、气、通讯等公共服务。
(三)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考核制度。区政府法制办要按照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考核制度,依法查处有关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促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四)建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疏堵结合原则机制。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其中涉及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社会危害较小的无照经营行为,要加强教育,积极引导和规范其依法办证办照。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积极为经营者创造合法的经营条件,加强市场建设和准入引导及服务,推动市场主体稳定发展。
(五)建立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的制度。区综治办要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兑现奖惩。
常州市武进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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