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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生活污水实行统一集中处理的暂行规定
索 引 号: 014134077/2011-00041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湟政发〔2011〕51号 发布机构: 湟里镇  
产生日期: 2011-07-28 发布日期: 2014-06-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改善我镇生态环境质量,确保实现创建国家卫生镇及生态镇的目标,经研究,决定就生活污水实行集中处理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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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活污水实行统一集中处理的暂行规定
湟政发〔2011〕51号
 

各村、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镇生态环境质量,确保实现创建国家卫生镇及生态镇的目标,经研究,决定就生活污水实行集中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生活污水实行集中处理的地段和区域:镇污水管网已建成的区域。

二、自发文之日起,上述范围内相关单位,一律实行雨污分流,即下雨水和生活污水(食堂、厕所污水等)实行管道分设,雨水接入下水道或就近排放,生活污水经本单位三格式化粪池后,接入城镇污水管道统一处理。

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人:不在污水管网铺设范围内的社区、居民住宅区、房产开发区和较大规模的工业及三产项目。原则上社区、居民住宅区由村、社区居委会负责;实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的地段或需建生活污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时,同时填报生活污水处理申报表,经规划、环保、城管、建设、水利部门审核报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

六、对不实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的单位及个人的管理方法:

1、对污水管网铺设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如生活污水不接入城镇污水管网,而直接排放下水道的,申请环保部门向其征收超标排污费。

2、对不在污水管网收集范围社区、住宅小区和房产开发区,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前,主体项目不得交付使用(自来水厂须凭生活污水处理申报验收单供水)。

七、本规定自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起试行。

 

 

 

 

武进区湟里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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