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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34077/2004-00022
主题分类: 审计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湟政发[2004]3号 发布机构: 湟里镇  
产生日期: 2004-02-05 发布日期: 2014-06-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根据《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审计监督的意见》(苏政办发[2001]77号)以及武政办发(2001)8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审计局《关于加强镇审计监督的有关意见》、武进区审计局武审发(2003)19号《关于2003年武进区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加强镇内部审计工作全面履行内审职能,以开拓进取的精神开创内部审计工作新局面,为实现我镇经济发展的目标,结合我镇内审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内部审计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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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湟政发[2004]3号
 

各行政村、各单位:

根据《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审计监督的意见》(苏政办发[2001]77号)以及武政办发(2001)8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审计局《关于加强镇审计监督的有关意见》、武进区审计局武审发(2003)19号《关于2003年武进区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加强镇内部审计工作全面履行内审职能,以开拓进取的精神开创内部审计工作新局面,为实现我镇经济发展的目标,结合我镇内审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内部审计工作意见:

一、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

镇审计所是镇政府负责本镇范围内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审计人员职业规范和审计纪律,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下,务实工作,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按时完成镇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组织交办的审计事项。

二、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一)镇职能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行政村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审计。

(三)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

(四)农村公益设施和农业基础建设投资的审计监督。

(五)专项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审计。

(六)工程造价审计。

1、审计所参与工程项目《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合同签订。

2、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向建设单位递交工程造价决算资料,建设单位在审核后,报镇审计所,审计所收到决算书后会同纪检部门及时协调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决算审 计,审计结果经审计所审核,报镇政府同意后,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的依据。

3、工程造价审定

(1)非招标工程造价,以审计部门的审定数为准。

(2)招标工程,在工程量无变化的情况下,工程造价审定数高于招标数的,以招标数为准,如工程造价低于招标数的以审定数为准,如工程量有变化,根据建设单位的签证认可,按实编制决算,工程造价以审定数为准。

4、审计费用的负担

(1)施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编制决算,不得高估冒算。

(2)工程造价核减率在10%以下的审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工程造价核减率超过10%以上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款内抵扣。

5、项目的拨付款方法,由建设单位到审计所领取拨款申请单,然后根据工程合同、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拨款等情况,提出拨款申请,分管领导签字,审计所根据工程合同和有关的审核资料签发拨付款数据,报镇长审批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拨款手续,留工程款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拨付。如建设单位擅自付款并超出审定价,超过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限期收回,并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责任。

三、内部审计工作的原则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镇政府经济工作中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审计,严禁徇私舞弊,切实维护内部审计工作的严肃性。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二月五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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