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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嘉泽镇设施农业用地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34050/2014-00032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嘉泽镇  
产生日期: 2014-09-10 发布日期: 2014-09-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就加强嘉泽镇设施农业用地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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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嘉泽镇设施农业用地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村(社区)、各部门: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文件精神,为依法保护耕地和现代农业发展,规范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行为,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制定有关实施意见如下:

一、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我镇集体土地上的设施农业项目。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项目不属于本文件管理范畴。

设施农业用地用房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包括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的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和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水产或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

附属设施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设施,包括检验检疫和疫病虫害防控技术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地用房、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生物有机肥料生产设施、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场所、分拣包装场所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 

各类农业项目区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厂、展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须按非农业用地管理。

 

二、用地和建设要求

(一)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

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二)严格控制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1、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总用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内的小型项目,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

   2、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总用地面积3亩及以内的小型项目,最多不超过120平方米。

3、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总用地面积在30亩及以内的中小型项目,最多不超过500平方米。

4、规模化种植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总面积在20(不含)亩以内的,原则上不得建设任何形式的附属设施;总面积在20亩-50亩(不含)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内;50亩以上、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2000平方米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针对我镇规模化种植业有看护棚需求的,在采用标准结构简易看护棚以及不超过下述规模的前提下,可实行简易审批程序。规模如下:范围在20亩以上,看护棚用地在80平方米以内。

(三)严格设施农业的相关建设要求

1、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原则上不得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确需硬化的,也应减少损害耕作层并易于复垦。

2、附属设施确需要建临时用房的,建筑方案需经过镇规划、国土部门论证审批并纳入临时建筑管理。附属设施临时用房结构应使用彩钢板或其他简易建筑材料搭建,或采用可拆卸的、只需现场拼装的建筑结构形式;室内场地应使用碎石夯填等类型的非硬化地面或者轻型架空楼板,不支持在原地面上通过硬化等破坏耕作层的方式做室内地坪;不得建设框架或砖混等永久性结构房屋。

3、进出道路及场地以达到最基本使用要求为宜,坚持节约用地原则;道路要符合“农村道路”规定。道路及场地原则上不得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

(四)实行设施农业的年限管理

设施农业项目(含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的有效年限,由该项目范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最早到期时间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年限原则上不少于5周年。项目到期前3个月提交镇农技农机站年限审核,或由申请人在项目到期前自行拆除和复耕。

三、实行保证金制度

(一)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1、生产设施硬化地面的,申请人按照15元/平方米缴纳复垦保证金。

2、附属设施中新建硬化场地和搭建简易结构临时用房的,按照36元/平方米缴纳复垦保证金;非简易结构临时用房按照90元/平方米缴纳复垦保证金。简易结构用房是指墙体和屋面均采用彩钢板或其他简易建筑材料且不硬化地面的临时用房。

3、农业附属设施建设申请人必须同时缴纳20000元/户的建设管理保证金。

(二) 保证金收缴管理和返还

镇级管理的设施农业用地复垦保证金和建设管理保证金由镇财政设立专户收缴管理。

在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完成后提出验收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经镇村两级复核,建设规模符合备案审批要求的,建设管理保证金予以退还。

申请人终止农业生产活动后,应按要求拆除相应建筑和硬化地面进行复垦,经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因政府规划、土地征收等原因需要时,申请人应无条件配合政府工作自行拆除,政府退还复垦保证金并不作任何补偿。申请人拒不履行的,所交保证金予以没收,由镇政府组织拆除并复垦。

四、办理流程

1、签订土地协议、提交项目方案、提出申请

设施农业及附属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申请人须是工商登记的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作物种植须看护棚的项目可以扩大到自然人。

设施农用项目申报前,申请人应拟定设施农业经营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用地范围和面积,拟建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村组政务公开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双方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申请人或农村集体经济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到镇农经站备案。协议签署后到镇农经站和建管所登录项目范围边界线以及拟建附属设施位置线。

经村、组审核确认同意后,申请人持设施农业经营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相关材料到镇农技农机站办理申请手续。

  1. 项目会审、区级部门备案、缴纳保证金、放样

镇农技农机站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涉及畜禽养殖等项目的,需先报环保部门审核。初审后由农技农机站召集农经、国土、建管、两违办等部门进行综合会审,各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进行审核,农技农机站和农经办重点就产业合规性、设施农业经营建设特别是生产和附属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申请人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规划和国土部门重点审核项目选址和平面布置的合规性、附属设施用地和建设的合理性合规性。为便于后期监督管理,两违办须参与会审会议,最后形成方案论证意见。

会审后由农技农机站代办审批表手续,并由镇农技农机站和镇国土所分别上报区农林局和区国土局备案。区级部门在备案时间(15个工作日)过后无异议的项目,由农技农机站通知申请人持审批表及其附件到镇财政分局交纳相关保证金,之后进入放样程序。

对于单纯的看护棚设施,会审程序可简易处理,无需形成论证意见,由农技农机站审查后,对于确需看护设施的申请,可直接进入保证金交纳和放样流程。

保证金缴纳后,申请人向村委和农技农机站申请放样;农技站确定放样时间,并通知镇农经站、国土分局、建管所、两违办,现场放线形成放样记录,并由两违办接收。单纯的标准化看护棚由农技农机站会同村委和两违办直接现场指定。

4、验收

申请人按照审批核定的内容,施工完工后,上报村委,由村委报农技农机站,由农技农机站召集镇相关部门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凭验收记录单到镇财政所退还建设保证金。复垦保证金待复垦工作完成后再退还。

五、监督管理

1、加强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和建设的监管

国土分局要加强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农经站组织农村集体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以及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农技农机站做好项目的可行性把控,提供审批与管理的全流程服务,并加强对设施农业项目的建设经营行为的监管。国土分局、农技农机站、两违办和各村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的符合性进行日常监管,并加强验收管理。

2、严肃查处设施农业用地和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村应对照本规定及项目《审批表》内容,对本村设施农业项目的用地和建设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发现未经审批、申请后未批、批后超出审批内容等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要求其立即拆除或整改,同时向镇两违办汇报。

镇农技农机站和两违办要对设施农业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两违办要通过巡查、举报、汇报等方式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令其立即自纠。对未经备案审批建设的和擅自改变已审批事项的行为,不立即停工、整改的,发现后立即予当天组织拆除。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开始执行,原《关于加强农村民房和农业设施用房建设审批管理的意见》(嘉发【2013】24号)中第三部分关于农业设施用房、农家乐建设管理的相关内容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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