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加强我镇环卫管理,提高镇区环境质量,规范我镇垃圾处理收费行为,根据武政办发[2004]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镇政府研究,决定收取垃圾处理费,标准如下:
1、集镇区规划范围内(含戴溪自然镇集镇区)的国营、集体、个体商店每间门面全年收取垃圾处理费180元。
2、集镇区规划范围内(含戴溪自然镇集镇区)的企业单位,单位负担在职职工(含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4元,个人负担为在职职工每人每月2元,由单位统一代收代缴,统一由地税所负责征收。
3、集镇区范围内的国营、集体、事业单位,单位负担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每人每月4元,个人负担为每人每月2元,由单位统一代收代缴。
4、集镇区规划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均按每人每月2元收取。
5、此文件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