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动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全镇经济再上新台阶,根据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员会(武发[2004]61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全镇工业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规费减免
规费实行定额缴纳,超上年销售收入基数部分实行“零”规费;对上年销售收入超过6000万元(含6000万元)的,规费按上年实际销售收入的0.6%缴纳,超上年销售收入部分实行“零”规费;对上年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企业,规费按0.8%缴纳;对上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规费按0.9%缴纳;其他企业的规费按上级核定的1%标准缴纳。
2、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新上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其它各项建设规费按6元/平方米的标准实行一票统收。项目竣工后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规费,属区权范围的减半征收;区权以外的按下限征收,有返回的金额返回企业。
3、区重点技改项目的各类建设规费,在区属权限范围内实行零规费。
4、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办理土地、房屋变更登记时的手续费按工本费收取。
(二)税收返还
1、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增幅超过全区平均增幅,上年入库税收在1000万元—2000万元、2001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其新增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的20%、30%和40%。
2、年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荣誉奖励
1、对当年净入库税收列区前10名、净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且增幅前10名的工业企业授予“纳税先进企业”称号。同时,对综合素质好、社会声誉好、社会贡献大、依法纳税、无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区授予“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并颁发金质奖章。
2、对本年度销售收入超5亿元、增幅达到全区平均增幅且列本档次前10位或连续两年净入库税收本区前10位、综合素质好、社会声誉好、社会贡献大、依法纳税、无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并颁发金质奖章。
3、对本年度销售收入超3亿元、增幅达到全区平均增幅或连续两年净入库税收列本区前30位、综合素质和社会声誉好、依法纳税、无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并颁发银质奖章。
4、上述受奖人员符合条件的,经法定程序批准,授予区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
(四)争创年销售收入百亿元企业,政策另定。
二、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序和权限审批的内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年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企业为生产《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企业引进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除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本年度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用汇50万美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
目,按引进设备投资额的1%补贴。
万元。
2、新认定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的奖励10万元,国家级的奖励20万元。
3、区级以上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和制造业信息化示范项目各10个,每个奖励5万元。
4、新认定的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每只奖励30万元,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每只奖励50万元。
目。
三、促进工业集中区做强做大。
须经园区项目预审组通过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区安排土地计划。经预审,被列为重点项目的优势产品,给予优先安排进入工业集中区生产。进区企业建设的平面规划和立面设计必须报经园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办妥建设及消防等手续后即可实施。
2、进区的各类企业可根据企业原所辖单位的意愿实行隶属关系不变、对原所在地干部考核不变、规费解交渠道不变。凡经确认进入工业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和项目以及老企业新办项目,从企业投产销售之日起实行镇级规费“二免三减半”的优惠,优惠政策结束后,可按照镇级规费分档计算办法享受优惠。
3、各类投资者在镇工业集中区新办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税务开票之日起,当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属本区留成部分的50%,由区财政补贴给进区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4、来本区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利用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2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项目或投资1.5亿元以上的项目,其相关的优惠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制定。
四、大力扶持外向型经济。
凡新办成的中外合资企业(实际到帐外资达上50万美元),按
实际到帐外资每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0元,并享受镇级规费“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新办成一家境外企业给予奖励人民币10000元,新取得自营进出口权企业奖励人民币5000元;引进外资增加工业有效投入或兴办其他实业的按实际到帐外资的5‰(折合人民币计算)奖励给引进外资有功人员。
五、凡符合上述有关奖励的企业都必须实行单位申报,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考核办理,报送批准后兑现,区、镇的奖励不兼得。
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洛阳镇委员会
洛阳镇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