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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征收2004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736/2004-00001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洛政发〔2004〕1号 发布机构: 洛阳镇  
产生日期: 2004-01-01 发布日期: 2014-06-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征收2004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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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2004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洛政发〔2004〕1号
 

各企事业:

按照武政发[2002]39号关于印发《武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残[2002]3号武进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为搞好200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具体有关事项如下:

一、按照武政发[2002]39号、武残[2002]3号文件精神认可残疾职工条件:

1、本区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5周岁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必须是企业统一到镇劳动所与劳动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过期未续订的视为无效合同。

3、残疾职工养老保险。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符合社会保险年龄段的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下),超过社会保险年龄段的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社会保险标准办理),各类商业保险无效。

二、企业职工数。按2003年12月份上报税务所的财务报表计算。

三、征收标准:各企事业按规定比例(1.5%)安排残疾人就业,每缺额1人,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5850元、事业17250元。(根据2002年武进区统计公报中农民人均收入数确定)。

四、上报资料:1、各企事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表。

              2、残疾证复印件。

              3、残疾职工劳动合同。

              4、残疾职工养老保险证。

五、资料上报时间:2004年3月底前交民政办,逾期不交,按年报数计算征收金额。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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