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
为更好地促进洛阳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创造安定、整洁的社会环境,加强全镇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现根据苏公治字[1998]107号、苏财综[1988]52号文件和武政办发[200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决定按2002年企业年销售的万分之七征收治安联防费,并由洛阳地税所一次性征收。希各企业单位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