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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工业园区企业垃圾处理和公共绿化养护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736/2003-00050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洛政发〔2003〕51号 发布机构: 洛阳镇  
产生日期: 2003-05-15 发布日期: 2014-06-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工业园区企业垃圾处理和公共绿化养护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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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园区企业垃圾处理和公共绿化养护的实施意见
洛政发〔2003〕51号
 

园区各企业:

为配合市政府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争创国家级卫生镇,进一步优化园区投资环境,提升园区形象,根据原武进市人民政府武政发[200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就我镇工业园区垃圾处理和绿化养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园区内的企业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无害工业垃圾不得私自倾倒厂区外,在厂内选择合适地点建立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箱,企业所有垃圾由镇环卫所统一负责清运处理,企业单位与环卫所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环卫所根据企业规模、垃圾数量等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有偿服务费。

二、园区内的各类企业不得随意弃置工业废渣、废物和工程渣土,不得随意倾倒和焚烧有毒有害的工业垃圾,如需处理上述各类工业垃圾,必须到镇环卫所登记申报,并报区环卫处批准后到指定场所处置,由申报企业按规定交纳特种垃圾处理费。

三、座落在工业园区内的所有企业按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交纳垃圾处理费,委托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为支持园区企业发展,该费三年内暂不征收(自2003年元月起计算)。

四、园区企业厂门、围墙外的公共绿化的日常养护,由园区各企业负责。企业负责人是绿化养护的第一责任人。企业绿化养护区范围为企业临路一侧所占有的范围。企业要做好绿化责任区内的杂草和各类垃圾废弃物的清理(绿化修剪和治虫由镇绿化部门统一负责)。

五、园区内企业不得随意损坏绿化和其它公共设施,如发现随意损坏绿化和公共设施的行为,企业要予以制止,发现严重损坏行为的要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职能部门一经查实,对损坏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举报电话:园区办  8522136     爱卫办  8797961     城管、环卫所  8792349

六、本实施意见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洛阳镇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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