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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736/2003-0004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洛政发〔2003〕47号 发布机构: 洛阳镇  
产生日期: 2003-05-09 发布日期: 2014-06-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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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
洛政发〔2003〕47号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调动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全镇经济再上新台阶。现就加快全镇工业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对被区政府确定为重点企业的,镇级规费实行定额缴纳,超上年销售收入基数部分实行“零”规费;被区政府确定为成长型企业的,规费按上年实际销售收入的1%缴纳,超上年销售收入部分实行“零”规费。对凡年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规费按1%缴纳;凡年销售收入达上1000万元的企业,规费按1.2%缴纳;其他企业的规费按上级核定的标准缴纳。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企业开发的新产品通过上级有关部门鉴定,分档给予奖励。获市(厅)优质产品每只奖励人民币2000元;获省(部)优质产品每只奖励人民币5000元;获国家级优质产品或填补国内外空白产品的项目予以重奖。

三、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滚动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快和完善工业园区建设。经论证,被列为重点项目的优势产品给予优先安排进入工业园区生产。进入工业园区的各类企业可根据企业和原所辖单位的意愿实行隶属关系不变;对原所在地干部考核不变、规费解交渠道不变。进区企业建设的平面规划和立面设计必须报经镇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鼓励各界人士兴办实业,增强发展后劲。凡经确认在镇工业园区内新办的工业企业和项目以及老企业新办项目(指在工业园范围内生产销售的),从企业投产销售日起,实行镇级规费“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从企业第一张销售发票日起算,二年之内全额免交镇级征收部分规费,第三、四、五年三年内减半征收镇级规费,优惠政策结束后,可按照镇级规费分档计算办法享受优惠。

五、大力扶持外向型经济。凡新办成的中外合资企业(实际到帐外资达上50万美元),按实际到帐外资每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0元,并享受镇级规费“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新办成一家境外企业给予奖励人民币10000元;取得自营进出口权企业奖励人民币5000元;引进外资增加工业有效投入或兴办其他实业的按实际到帐外资的5‰(折合人民币计算)奖励给引进外资有功人员。

六、凡符合上述有关奖励的企业,实行单位申报,镇企管站(镇外经站)、经管站负责审核,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企业应按政策规定足额清交各项规费,所涉及的奖励项目如在同一种类中有重复,以最多一项奖励,不重复得奖。

七、本意见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洛阳镇委员会

                                    洛阳镇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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