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用人单位、镇工业园区:
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常劳察[2004]64号、武劳社[2004]57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决定于2004年11月28日起对全镇各类用人单位开展2004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洛阳镇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民办
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通称用人单位)。
检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重点是:
1、情况和劳动合同订立情况;
2、遵守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3、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4、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情况。
三、劳动保障年检的时间及地点。
1、2004年11月28日前,各用人单位到洛阳镇劳动保障所领取《劳动保障年检报告书》及年检资料,并对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告书,报告书由本单位工会签署意见后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年检审查。审查通过后,在《年检登记证》副本上“年检情况”一栏加2004年检贴花。
2、为方便用人单位搞好年检工作,劳动保障所将派员上门服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镇属及镇工业园区的企业,希按时间要求到洛阳劳动保障所参加年检。年检工作要求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年检时应提供的资料。
1、按要求填写好《劳动保障年检报告书》;
2、劳动保障年检登记证(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4、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5、2004年10月份单位工资发放单;
6、《社会保险登记证》。
劳务型企业、职介机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一并参加年检,按有关文件提供相关资料。
五、劳动保障年检的责任。
在年检过程中,用人单位应提供真实资料。如发现用人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依据《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洛阳镇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