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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通 知
索 引 号: 014133736/2006-00015
主题分类: 统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洛政发〔2006〕19号 发布机构: 洛阳镇  
产生日期: 2006-02-23 发布日期: 2014-06-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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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洛政发〔2006〕19号
 

各集中区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镇工业集中区内企业的统计行为,按照国家《统计法》的要求,凡进入镇工业集中区的各类企业应按原统计上报时间规定如实上报上月度的产、销及财务月报表。月报表和年度统计报表报原所在村委和园区管理办公室各一份。今后凡不上报各类统计报表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工业集中区镇级规费的优惠政策(二免三减半)。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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