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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全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736/2008-00078
主题分类: 交通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洛政发〔2008〕87号 发布机构: 洛阳镇  
产生日期: 2008-07-01 发布日期: 2008-07-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加强全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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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
洛政发〔2008〕87号
 

各村、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全镇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8号)、《常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常政发[2007]158号)、《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武政[2007]213号)和《区政府办关于加强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武政办发[2008]7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管养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农村公路是指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江苏省交通厅认定并列入养护计划的乡道和村道等农村公路。

二、管养目标

按照建设、管理、养护并重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创新运行机制,做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制度、标准规范、考核奖惩”三到位。建立健全“机构精干、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管理养护组织体系,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管养资金渠道,确保全镇农村公路管养覆盖率达到100%,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总体上做到“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交通标志、防护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达到“畅、洁、绿、美、安”的农村公路管养目标。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领导,镇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镇纪委、经管办、派出所、财政所、劳服所、建管所、城管队、交管所、水利站、农林站、广播站、土管所、电信局、供电所等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镇农路办),具体负责全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镇交管所,由罗礼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有顾宣明、徐建平、崔虎等。

四、管养资金

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需要,按照“区镇村自筹、省市补助、多元筹资”的原则,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乡道管理养护资金先由镇筹措解决,区进行补贴;村道管理养护资金先由各村负责筹措后再进行补贴。乡道管养经费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公里9000元,其中省、市每年每公里补贴4000元、区每年每公里补贴5000元;村道管养经费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公里2000元,其中省、市每年每公里补贴1000元、区每年每公里补贴1000元。镇农路办负责对各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行统一考核,按“以奖代补”形式对村道管养资金进行补贴。管养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并向社会公开管养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统下思想,加强领导。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领导。各村要尽快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工作班子,明确负责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在镇农路办的指导下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和开展。

(二)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各村各相关单位都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把全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工作推向深入。镇农路办要认真组织实施全镇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好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对乡道的管理养护,监督管养单位开展管理养护工作,加强对各村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并抓紧制订出台全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具体办法。各村要围绕镇下达的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立即行动,全面部署,确保管理到位,养护到位,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抬定专人对村道进行定期巡查,对无法现场制止和消除违规状态的村道路政案件,应及时向镇农路办汇报。镇财政所要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和管养资金的筹措工作。国土、建设部门要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规划审核工作。农林部门要配合做好损毁农村公路绿化行为的查处工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注重实效,严格考核。各村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资金筹集、管理和工程管理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农路农桥建设任务。要加大巡查力度,保障养护路桥的安全、通畅和整浩。要加强监管,严格控制建筑控制区和公路用地控制区的违法行为,促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向建、管、养同步推进的方向良性发展。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镇相关单位进行跟踪监督和考核评比,对违反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凡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实而影响公路管养工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凡公路管理养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达不到管养要求的,要予以及时解聘;凡造成公路有关设施较大损害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洛阳镇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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