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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2010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736/2010-00086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洛政发〔2010〕96号 发布机构: 洛阳镇  
产生日期: 2010-12-15 发布日期: 2014-06-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2010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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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洛政发〔2010〕96号
 

各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常人社发【201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10年12月15日起开展全镇各类用人单位2010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范围及审办机构

(一)范围:洛阳镇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洛阳办事机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审办机构:镇劳动保障服务所。

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程序

(一)领取资料

2010年12月20日前各用人单位到镇劳动保障服务所领取《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劳动保障书面查纪录手册》等有关资料。

(二)自查整改

2010年12月15日至2011年1月20日为自查整改及集中书面审查期,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进行书面审查,按要求如实填写《审查报告书》。《     审查报告书》由主管部门和工会签署意见后报劳动障服务所进行书面审查。

三、法律责任

在规定时间内,对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拒不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依照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 万以下的罚款,并加强日常巡查或重点监察,在一年内不得授予劳动保障有关的荣誉或称号。

四、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订立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情况。

(三)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八)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五、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应提供的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职工花名册。

(三)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劳动合同备案资料。

(四)《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

(五)《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

 

 

                                 洛阳镇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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