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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洛阳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014133736/2012-0005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洛政发〔2012〕61号 发布机构: 洛阳镇  
产生日期: 2012-05-30 发布日期: 2014-06-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洛阳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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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洛政发〔2012〕61号
 

各村、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我镇基本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镇长

副组长:各条线分管领导

成员:纪检监察、财政分局、建管所、审计办、经管站等部门负责人。下设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建管所,负责镇基本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范围、内容

(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范围

1.由镇财政、镇资产经营公司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2.镇属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等建设项目。

3.区级补助镇级配套的建设项目。

4.村级项目或各级政府补助的村级建设项目。

5.各级政府补助及社会捐赠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内容包括:房屋工程、水电工程、装璜工程、绿化工程、道路桥梁工程、路灯管道工程、水利工程等。

三、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一)申请立项

1.镇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根据镇党委、政府确定的总体规划,由镇分管建设领导负责项目勘测、规划、设计、概算等可行性论证,经党委、政府审定同意后办理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

2.镇级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等建设项目。在符合镇总体规划、落实建设资金的情况下,由单位提出申请,报镇党委、政府审查同意后,由镇相关条线分管领导会同申报单位进行项目前期勘测、规划、设计、概算等可行性论证,并报镇党委、政府审核论证,方案同意后,会同镇建管所组织协调办理相关立项手续。

3.为完成阶段性中心工作而发生的临时性建设项目。必须由镇党委、政府决定后,按申请立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4.对未经批准的工程,先建后报的建设项目或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财政资金不予支付工程款。

5.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按规定审批后分别报镇审计办、财政分局、建管所备案。

(二)项目审定设计

1.项目审定后,由镇建管所会同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到区、镇有关部门办理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施工等相关手续(具体手续附后),并进行项目设计。

2.建设项目设计必须请有资质的正规技术单位规划、测量、勘探、设计,必须按可行性报告确定的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控制进行设计,严禁无资质设计。

3.镇重点工程项目的设计要公开招标,择优选择设计单位,并多做设计方案进行优化选择和技术比对,没有正规设计图纸或套用图纸未经镇党委、政府批准的,工程不得施工。 

(三)项目概算审查

建设单位应会同镇建管所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初步设计工程概算和各项费用标准、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等。并报镇党委、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政府委托设计单位按概算控制书进行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签订设计合同并由镇长审批。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连同工程概算送镇审计办,进入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程序。

(四)项目招投标及合同

1.工程招投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议标等形式。

2.基本建设项目在100万元以上并符合上级建设项目规定,原则上由镇审计办会同相关部门,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100万元以下项目由镇审计办按照相关程序自行组织招投标。工程项目招投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村级工程纳入管理与监督范围。

3.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后,所有工程都必须正式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合同签订由审计办审核、分管领导签字、镇长审批,同时与镇纪委签订《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合同一式五份,施工单位、建管所、审计办、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各一份。对万元以上的零星工程也应签订施工合同,没有施工合同不予结算和补助。

4.基本建设项目中对政府规定的甲供主要材料及成套设备等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对需要采购的材料、设备型号、数量等以及相关图纸资料应提前二周时间报送镇审计办,由审计办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采购的具体工作。对于甲供材料、工程需要的预制件、实地制作件以及有关不能采购的材料,由项目分管领导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具体负责谈价、比价、评价以及签订合同等工作。

四、组织工程实施

(一)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或项目管理制。镇分管领导及施工单位负责人为工程负责人,双方负责人应依法履行责任与义务。建设单位需确定现场责任人和中标单位施工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具体负责,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的计量及签证、安全施工等工作。并向镇审计办提供详细的预算资料(工程概况、结构图纸、主要材料、施工要求、隐蔽签证等)。

(二)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因特殊情况需增加非预算项目必须报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任意扩大投资规模造成项目超预算的不予追加资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确需发生的额外工程签证,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经设计单位、监理、审计办、建设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单项工程签证超万元的由镇长审批,逾期补签的,工程决算不予认可。

(三)对于批准实施的追加项目,建设单位应办理工程项目变更报批手续。(工程项目变更报批单报镇审计办一份备案)

(四)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制。镇建管所负责择优聘用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理。接受委托的监理公司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工程质量、工期、造价等实施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按期保质完成。

(五)项目的拨款方法。由建设单位提出拨款申请,财政分局会同镇审计办根据工程合同、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拨款等情况提出拨款初步意见,报镇长审批后办理付款手续。

五、项目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后30天内,建设单位必须做好以下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1.按国家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

2.编制项目竣工决算。

3.工程质量、设计变更及主要设备报有关部门评定。

4.环保、消防、安全卫生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5.编制单位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工程设计情况报告、工程施工情况报告、工程监理情况报告、工程质量评审报告,然后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主持,根据项目的类型,确定验收成员单位。一般由建设、审计、财政、环保、消防、安监等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验收合格,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单》。

六、工程项目审计

1.根据项目的基础、现状和质量要求,对水利工程、填土工程、绿化工程、隐蔽工程及其他确需跟踪审计的项目一律实行跟踪审计。

2.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30天内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工程决算资料,经建设单位审核后及时向镇审计办提交有关工程决算资料并办理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报批手续。经镇审计办初审后报镇审计分管领导审批。

3.所有项目的跟踪审计和决算审计均由镇审计办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审计部门对工程实行跟踪审计或决算审计,并实行审计全过程监督。审计公司应择优选择,由审计办提出初步意见后,报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决定。

4.审计结束审计结果经审计办审核,报镇政府同意后,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的依据。

七、建设项目财务管理

对重点项目应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经济管理责任制,强化合同管理;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按基建会计制度,单独建帐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各项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费用性支出。

八、资料归档

工程所有资料由工程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归档。决算审计报告由镇审计办整理后归档。

九、责任追究

所有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所建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村级实施的工程项目在10万元以上的都要向镇政府办理立项报批手续,相关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1.建设项目规定程序手续

2.镇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

3.镇工程建设项目变更报批单

4.镇工程建设项目决算审计报批单

5.镇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报批单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下载附件:建设项目规定程序手续及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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