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
为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农村公路综合服务水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本镇范围内的乡道和村道(包括所属桥梁和工业集中区道路、桥梁)。
一、养护和管理
镇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和各村(社区)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及其桥梁的日常养护和巡查,对发现公路严重损坏以及危险的桥梁应当组织力量进行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及时做好上报工作。
镇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和各村(社区)应当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对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镇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各村(社区)、镇农林站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有关公路绿色通道建设要求,结合我镇农村公路实际,因地制宜组织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同时在镇派出所、镇交警中队、镇城管监察中队配合下,加强公路两侧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公路整洁美观。
二、路政管理
各村(社区)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
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和镇农村公路办公室协助做好本镇范围内的县道乡道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在农村公路上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二)打谷晒粮、堆放物品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四)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和镇农村公路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辖区农村公路的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积极主动向上汇报的同时,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
各村(社区)应当指定专人对所属村道进行定期巡查。对无法现场制止和消除违法状态的村道路政案件,应当及时向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和农村公路办公室汇报,并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县乡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还应取得村(社区)的同意。同时上述行为人应依法承担赔偿和补偿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交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
县道规划红线外不少于二十米、乡道规划红线不少于十米、村道规划红线不少于五米的范围内,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管养资金筹措与管理
乡道改造由镇农村公路管理领导小组确定审批立项,镇农村公路办公室组织实施,同时兼负维修和养护职责,所需资金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
村道改造在申报、立项、审批同意后,经镇农村公路办公室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后,镇财政予以部分补助。村道日常维修和养护,镇财政配套补助0.1万元/公里/年,其余由各村(社区)自筹解决。
四、监督检查、考核
镇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按照市区有关规定和考核办法,对全镇农村公路及其桥梁建设养护质量进行考核评定。对于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前三名村(社区),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奖励的对象为相关各村(社区)书记、主任和农路工作负责人,同时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和养护要求
附件2:洛阳镇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病害评定标准
附件3:农村公路养护缺陷限期整改通知书
洛阳镇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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