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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736/2014-00036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洛政发〔2014〕41号 发布机构: 洛阳镇  
产生日期: 2014-03-20 发布日期: 2014-06-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各级监管责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决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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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洛政发〔2014〕41号
 

各村: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各级监管责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决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为原则,以“落实责任、职责明确、分工负责、奖惩分明、绩效挂钩”为重点,按照“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工作要求,有效保障安全生产平稳局面,提升全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二、适用范围

各村

三、缴纳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村10000元/年。同时,镇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账户,专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

各村于每年4月1日前将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缴纳至镇财政专设账户,收缴工作由镇财政所负责。

四、考核办法

(一)实行绩效考核

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并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分四个等次,95分及以上为优秀,85~94分为良好,75~84分为合格,74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单位自动列为不合格。

1.当年发生1人以上(含1人)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包括村民建房安全事故);

2.发生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火灾事故的;

3.发生危化品泄露、重点危险源失控等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奖惩

1.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按保证金的30%进行奖励;

2.年度考核为良好的,按保证金的20%进行奖励;

3.年度考核为合格的,不予奖惩;

4.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者有“一票否决”情况的,罚没安全生产保证金的100%。

五、其他

1.下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达不到缴纳标准的,应按规定及时补足;

2.安全生产绩效奖励资金可用于各村安全生产管理经费;

3.奖励资金由镇财政列支。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洛阳镇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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