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 登录个人中心
  • 繁體中文
  • 无障碍浏览
  • 英文版
  • 智能问答
  • 移动端应用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
  • 服务大厅
  • 政民互动
  • 走进武进
  •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关于洛阳镇农用地搭建临时用房的有关规定
索 引 号: 014133736/2013-0006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洛政发〔2013〕70号 发布机构: 洛阳镇  
产生日期: 2013-05-29 发布日期: 2014-06-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洛阳镇农用地搭建临时用房的有关规定

相关阅读:

关于洛阳镇农用地搭建临时用房的有关规定
洛政发〔2013〕70号
 

各村、有关单位:

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转变,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急需临时用房,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1〕85号)文件精神,以及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农用地面积为3.0亩(包含3亩)以内,建临时用房一间(4m×4m=16㎡),收取建房押金3000元整(人民币)。

二、农用地面积为3亩~10亩(包含10亩)以内,建临时用房二间(4m×8m=32㎡),收取建房押金6000元整(人民币)。

三、农用地面积为10~20亩(包含20亩)以内,建临时用房三间(4m×12m=48㎡),收取建房押金10000元整(人民币)。

              四、超过20亩以上的农用地由经营者到区发改局办立项手续后方可审批。

              五、建筑模式及选址:所有搭建的临时用房统一为彩钢板房(蓝顶、白墙)。

              六、审批程序:由村及建管所核定选址,最后由镇建管所审批。

              七、凡涉及政府征用土地或政府工程项目,所搭建的临时用房必须无条件拆除。

以上规定中的押金到经营者自行拆除房屋后退还。

 

 

                            洛阳镇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打印      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
CopyRight WuJi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    邮编:213159
苏ICP备10217280号     苏公网安备320412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3204120012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