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有关单位:
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转变,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急需临时用房,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1〕85号)文件精神,以及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农用地面积为3.0亩(包含3亩)以内,建临时用房一间(4m×4m=16㎡),收取建房押金3000元整(人民币)。
二、农用地面积为3亩~10亩(包含10亩)以内,建临时用房二间(4m×8m=32㎡),收取建房押金6000元整(人民币)。
三、农用地面积为10~20亩(包含20亩)以内,建临时用房三间(4m×12m=48㎡),收取建房押金10000元整(人民币)。
四、超过20亩以上的农用地由经营者到区发改局办立项手续后方可审批。
五、建筑模式及选址:所有搭建的临时用房统一为彩钢板房(蓝顶、白墙)。
六、审批程序:由村及建管所核定选址,最后由镇建管所审批。
七、凡涉及政府征用土地或政府工程项目,所搭建的临时用房必须无条件拆除。
以上规定中的押金到经营者自行拆除房屋后退还。
洛阳镇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