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居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定的“十一五”规划中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具体规定及上级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镇民房建设的现状,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民房审批必须切实贯彻“从严从紧”的要求,新建、翻建、扩建等建房行为原则上不再予以审批。
二、对住房紧张、暂时又无法缓解确需建房的个别农户,由本人提出申请,对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武进区民房审批有关说明》的具体规定,由镇分管领导协同国土所、建设所、所在村委集中会批。
三、城镇居民(包括城镇离退休干部、职工)一律不得回原籍建房。
四、严格土地管理,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易地建房的违法占地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五、充分发挥土地监察网络的作用,各村、居委会应切实加强对民房建设的控制和管理,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占地行为的发生,对因失职、失察、越权审批甚至包庇、纵容,导致违法占地行为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将追究其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六、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洛阳镇人民政府
二○○六年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