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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武进大道延伸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014133736/2013-0010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洛阳镇  
产生日期: 2013-11-10 发布日期: 2014-06-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为加快实施武进大道延伸工程项目,维护广大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进程,根据市、区现行拆迁政策,结合洛阳镇实际情况,经镇党委、政府商定,对集体土地上的民房、企业拆迁制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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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进大道延伸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实施武进大道延伸工程项目,维护广大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进程,根据市、区现行拆迁政策,结合洛阳镇实际情况,经镇党委、政府商定,对集体土地上的民房、企业拆迁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拆迁范围

武进大道延伸工程拆迁红线范围内

二、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4、《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武政发〔2009〕96号)

5、《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拆迁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办发〔2008〕64号)

三、拆迁程序

评估机构确认后,在拆迁实质性进程中,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下列流程来操作:

1、房屋丈量;

2、房屋确权;

3、房屋和附着物评估;

4、与被拆迁人协商、动员;

5、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落实安置方式;

6、腾空让房;

7、结算补偿款,兑现搬迁奖励费;

8、房屋拆除;

9、拆迁综合验收和移交拆迁档案。

四、合法有效房屋面积的认定和评估标准

1、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权属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规定的用途为准。

2、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

(1)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2)2007版航拍图(以区住建局提供的版本为准)上已存在,但房屋权证上未载明的建筑面积视作合法有效建筑面积;

(3)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书上未载明,且2007版航拍图上未发现,但有乡镇及国土部门有效审批手续的建筑面积视作合法有效建筑面积。

3、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由镇、村、国土、建设等部门予以确认,确认后送评估机构评估。

4、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根据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重置成新价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房屋的结构、使用年限、年折旧率对照表和房屋成新评定对照表评估后确定。

五、房屋补偿标准

1、合法有效的房屋拆迁补偿价为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110%×房屋建筑面积×100%。

2、航外新建面积统一按照实际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150元/㎡)进行计算;航外新建面积不得享受任何奖励政策。

3、征地房屋拆迁涉及房屋附属设施(包括装修)补偿的,根据征地拆迁补偿调查登记中实际登记的情况,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征地拆迁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进行评估后确定。对于不合格装修和劣质材料装修,由评估机构严格控制补偿标准,按质论价。

4、擅自将住宅房改为非住宅房的,或者将住宅房出租(借)给他人作非住宅房使用的,拆迁时仍按住宅房标准补偿。

5、拆除出租(借)的住宅房,拆迁人对租(借)用人不予补偿安置。

6、拆除房屋阁楼的补偿,按阁楼檐口高度(前后包檐不等高的,取平均值)折算成建筑面积计算:

(1)檐口高度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100%计算;

(2)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下的,按阁楼高度×1/2.2×阁楼平面面积计算,其中檐口高度在0.55米以下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25%计算;

(3)临时阁楼,浮阁及拆迁调查后搭建的阁楼不予补偿。

7、其它有关补偿统一按实清点,按标准结算,具体标准为:

(1)村小店补助费: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的村小店按1500—3000元/店进行补助,区间视村小店规模调节,但不能超过上限,其它无证照村小店按800—1500元/店进行补助;

(2)家庭工厂的机械搬迁补助费:按照单台(套)进行计算,证照必须齐全。大型机械(5吨以上),按1200—1500元/台×2次计算;中型机械(2—5吨),按600—1000元/台×2次计算;小型机械(2吨以下),按200—500元/台×2次计算;

(3)水空调补偿标准:800元/只(收购价);

(4)太阳能热水器补偿标准:1000元/只(收购价);

(5)其它特殊项目的补偿由“五位一体”通案决定并报镇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六、拆迁奖励及政策

1、丈量、评估奖励费:对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配合丈量、评估的按3000元/户给予奖励。

2、签字奖励费

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的,签字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1)预签约阶段:在11月16-17日签订拆迁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120元∕㎡+5000元/户进行奖励;

(2)第一阶段:在11月18日签订拆迁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100元∕㎡+3000元/户进行奖励;

(3)第二阶段:在11月19日签订拆迁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60元∕㎡+1000元/户进行奖励;

(4)超出规定时间签字的不享受签字奖励费。

3、搬家补助费: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在100㎡以内的,住宅户按500元/户给予补助;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在100㎡以上的,住宅户按800元/户给予补助;自行过渡的按2次结算。

4、农具补贴:因拆迁不能搬迁的农具、家具等一次性每户补助500元给予补贴。

5、未突击装修奖励费:对于未进行突击装修的被拆迁户,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50元/㎡进行奖励。

6、腾空让房奖励费

对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让房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的被拆迁户予以奖励:

(1)提前腾空让房阶段:在12月3日前腾空让房的被拆迁户,在房屋验收合格并交出房屋钥匙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30元/㎡给予奖励;
    (2)第一阶段:在12月4日前腾空让房的被拆迁户,在房屋验收合格交出房屋钥匙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20元/㎡给予奖励;

(3)第二阶段:在12月5日前腾空让房的被拆迁户,在房屋验收合格交出房屋钥匙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10元/㎡给予奖励;

(4)超过规定时间腾空让房的(无特殊情况的),不享受腾空让房奖励费。

7、综合补助费:按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150元/㎡计算。

8、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对需要自行过渡的被拆迁户,以被拆除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补助3元,按12个月计算。

七、安置方案

安置方式:统一自建,面积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八、企业拆迁补偿安置

1、安置方式:货币化安置。

2、被拆迁企业合法有效面积的确认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书上载明的及在2007版航拍图上有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补偿标准按武政发〔2009〕96号文件规定执行。

3、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书上未载明、且2007版航拍图上没有显示的建筑物,由评估机构按质论价,按实评估予以补贴,但不享受其他补贴及各类奖励。

4、被拆迁企业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补偿标准按武政发〔2009〕96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其他

1、被拆迁户必须把该拆除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并收缴废止。

2、被拆迁企业必须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3、在房屋拆迁的有关事项告知后新增“五突”情况(突击审批、突击建房、突击搭建、突击抢栽抢种抢养、突击迁移户口及分户)的一律不予补偿。

4、本方案未尽事宜由“五位一体”共同决策后确定实施。

                                                 洛阳镇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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