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镇拆迁过程中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和安置行为,维护广大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项目公平、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武政发〔2009〕9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拆迁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办发〔2008〕64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拆迁范围
洛阳镇中心镇区。
二、合法有效房屋面积的认定和评估标准
(一)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权属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规定的用途为准。
(二)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
1.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2.2007版航拍图(以区住建局提供的版本为准)上已存在,但房屋权证上未载明的建筑面积视作合法有效建筑面积;
3.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书上未载明,且2007版航拍图上未发现,但有乡镇及国土部门有效审批手续的建筑面积视作合法有效建筑面积。
(三)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由镇、村、国土、建设等部门予以确认,确认后送评估机构评估。
(四)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根据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重置成新价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房屋的结构、使用年限、年折旧率对照表和房屋成新评定对照表评估后确定。
三、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
1.合法有效的房屋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增加10%进行重置补偿。
2.航外新建面积统一按照实际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150元/㎡)进行计算;航外新建面积不得享受任何奖励政策。
3.征地房屋拆迁涉及房屋附属设施(包括装修)补偿的,根据征地拆迁补偿调查登记中实际登记的情况,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征地拆迁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进行评估后确定。对于不合格装修和劣质材料装修,由评估机构严格控制补偿标准,按质论价。
4.擅自将住宅房改为非住宅房的,或者将住宅房出租(借)给他人作非住宅房使用的,拆迁时仍按住宅房标准补偿。
5.拆除出租(借)的住宅房,拆迁人对租(借)用人不予补偿安置。
6.拆除房屋阁楼的补偿,按阁楼檐口高度(前后包檐不等高的,取平均值)折算成建筑面积计算:
⑴ 檐口高度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100%计算;
⑵ 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下的,按阁楼高度×1/2.2×阁楼平面面积计算,其中檐口高度在0.55米以下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25%计算;
⑶ 临时阁楼,浮阁及拆迁调查后搭建的阁楼不予补偿。
7.其它有关补偿统一按实清点,按标准结算,具体标准为:
⑴ 村小店补助费: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的村小店按1500—3000元/店进行补助,区间视村小店规模调节,但不能超过上限,其它无证照村小店按800—1500元/店进行补助;
⑵ 家庭工厂的机械搬迁补助费:按照单台(套)进行计算,证照必须齐全。大型机械(5吨以上),按1200—1500元/台×2次计算;中型机械(2—5吨),按600—1000元/台×2次计算;小型机械(2吨以下),按200—500元/台×2次计算;
⑶ 农机搬迁补助费:洋马收割机10000元/辆、中拖5000元/辆、手拖500元/辆(复合型机械不兼得),必须由所有人提供购置发票确认;
⑷ 水空调补偿标准:800元/只(收购价);
⑸ 太阳能热水器补偿标准:1000元/只(收购价);
⑹ 其它特殊项目的补偿由“五位一体”通案决定并报镇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附属物补偿
1.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路、涵、闸、桥等地面附属物,经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丈量、清点并评估后,按照国家相关补偿标准补偿给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
2.属于个人的生产性用房及其他地面附着物,经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丈量评估后,按实际评估补偿给所有人。
3.承包耕地中,实际种植稻麦等普通作物的,按16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
4.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的自留地,按16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
5.菜地(非自留地)按16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
6.有竹、木等简易大棚的,按实际覆盖面积另外补偿700元/亩;有钢管、砼大棚的,按实际覆盖面积另外补偿3400元/亩;但对未经批准突击搭建的不予以补偿。
7.葡萄田按6000元/亩—120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有铁丝网、水泥桩等设施的补偿标准:水泥桩15元/根,铁丝网10元/米,天网500元/亩,其它按评估价确定。
8.养殖场的补偿:一般养殖场800元/亩,精养殖场1600元/亩;自开挖鱼塘2000元/亩;特种养殖(甲鱼、黄鳝等名贵水产)3200元/亩。
9.桃树的补偿:5年以上成片桃树18000元/亩—22000元/亩;3-5年桃树12000元/亩—18000元/亩;3年以下桃树6000元/亩—12000元/亩;散种桃树参照以上三类成片果树补偿的标准,视实际情况确定,以棵计数。有铁丝网、水泥桩等设施的补偿标准:水泥桩15元/根,铁丝网10元/米,其它按评估价确定。
10.家禽家畜的补偿标准:母猪500元/头,肉猪100—150元/头(区间依80公斤为界调节,不得超过上限),猪崽(10公斤以下)50元/头;羊50--100元/头;奶牛由现场决策组确定;信鸽5元/只;蜜蜂100元/箱;其他特殊品种由“五位一体”形成报告并报镇工作组批准。
11.对混种型耕地,按实际情况按比例予以确认标准。
12.其他常年性经济作物的,只作普通稻麦田块给予补偿。
13.以上各种类型田块青苗费不兼得,青苗费在征地前只能享受一次。
14.对未经批准,自行垦种的集体荒地不作青苗费补偿。
15.其他特殊项目的补偿由“五位一体”按实际情况决定。
(三)拆迁奖励及政策
1.丈量、评估奖励费:对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配合丈量、评估的按3000元/户给予奖励。
2.签字奖励费
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的,签字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执行(具体时间以项目签字通知时间为准)。
⑴ 在预签约阶段签订拆迁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180元∕㎡+7000元/户进行奖励;
⑵ 在第一阶段签订拆迁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150元∕㎡+5000元/户进行奖励;
⑶ 在第二阶段签订拆迁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80元∕㎡+3000元/户进行奖励;
⑷超出规定时间签字的不享受签字奖励费。
3.搬家补助费: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在100㎡以内的,住宅户按500元/户给予补助;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在100㎡以上的,住宅户按800元/户给予补助;自行过渡的按2次结算。
4.农具补贴:因拆迁不能搬迁的农具、家具等一次性每户补助500元给予补贴。
5.未突击装修奖励费:对于未进行突击装修的被拆迁户,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50元/㎡进行奖励。
6.腾空让房奖励费
对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让房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的被征地拆迁户予以奖励(具体时间以腾空让房通知时间为准):
⑴ 提前腾空让房的被拆迁户,在房屋验收合格并交出房屋钥匙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50元/㎡给予奖励; ⑵ 在第一阶段时间内腾空让房、验收合格交出房屋钥匙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30元/㎡给予奖励;
⑶ 在第二阶段时间内腾空让房、验收合格交出房屋钥匙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10元/㎡给予奖励;
⑷ 超过规定时间腾空让房的(无特殊情况的),不享受腾空让房奖励费。
7.综合补助费:按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150元/㎡计算。
8.临时安置过渡费
自行过渡的被拆迁户,以被拆除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过渡期限按被拆迁户腾空让房之日起至定向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止计算。走空户不得享受临时安置过渡费。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⑴ 过渡期不满18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期限每平方米每月3元结算;
⑵ 过渡期超过18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月6元结算。
(四)相关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被拆迁户凭政府出具的拆迁等补偿款结算单与开发商签定定向商品房购买合同。若有余款的,凭购房合同及结算单与政府一次性结算余款。若购房款不足的,则不足部分由被拆迁户与开发商自行结算。
四、拆迁安置政策
(一)安置及照顾政策
按《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武政发〔2009〕96号)文件执行。 (二)定向商品房安置政策
我镇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拆迁户统一采用定向商品房的方式进行安置,列入安置和照顾的人口按每人40㎡核定,定向商品房户型根据被拆迁户应安置面积加照顾面积之和与定向商品房户型建筑面积最接近及定向商品房房源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1.定向商品房的类别:小高层(高层)。
2.定向商品房的结算价:安置人口为1190元∕㎡,照顾人口为2690元∕㎡。
3.户型调节面积:每户可购买40㎡的户型调节面积的定向商品房,结算价为:0-20㎡(包括20㎡)3100元∕㎡;20-40㎡(包括40㎡)以内4390元∕㎡;超出40㎡以上的,按市场价结算(调节面积价格的结算按分段累加计算)。
4.放弃定向商品房安置的拆迁户,政府回购定向商品房,价格为4090元∕㎡(其中要扣除定向商品房安置或照顾人口每平方米的结算价),面积以核定的为准。
5.楼层系数结算:参照开发商统一规定系数表结算。
五、新房交付
(一)定向商品房由政府根据规划设计方案指定。
(二)定向商品房的面积以该房屋的发证面积为准(经由相应资质的房屋测绘公司测绘后由国土、房管统一发证)。
(三)选房原则:符合政策安置的拆迁户,根据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及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让房的,按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选房。
六、其他
(一)被拆迁户必须把该拆除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并收缴废止。
(二)凡进入新小区的被拆迁户,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天然气的使用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有线电视:按广播站所核数据实行拆一还一,设备由被拆迁户自行保管。新增加的按标准收费。
2.固定电话:依据原有电话号码拆一还一,设备由被拆迁户自行保管,若过渡期间需停机保号的,则由被拆迁户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新增加的按标准收费。
3.天然气:按燃气公司相关价格执行。
(三)在房屋拆迁的有关事项告知后新增“五突”情况(突击审批、突击建房、突击搭建、突击抢栽抢种抢养、突击迁移户口及分户)的一律不予补偿。
七、法律责任
(一)拆迁对象的家庭成员或房屋承租人故意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补偿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拆迁补偿对象家庭成员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玩忽责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商定。
(二)本办法由洛阳镇政府负责解释。
洛阳镇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