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为开展滆湖备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省管湖泊保护规划》、《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滆湖备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就我区滆湖备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网围(捕捞)拆除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环保优先,突出以人为本,加快推进滆湖退渔还湖进程,改善备用水源地水质,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进武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拆除任务
根据《滆湖备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实施方案》及滆湖现有水面网围养殖实际,对在滆湖备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网围养殖户48户、网围面积1389.3亩,捕捞户16户进行拆除。
三、拆除方法
在滆湖备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渔民网围、船舶、辅助设施、捕捞户捕捞设备全部拆除。渔民不再进行安置,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离水上岸。
四、实施步骤
1.调查研究,制定政策(2014年7月1日—9月30日)。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镇村干部和渔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编制《武进区滆湖备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网围(捕捞)拆除工作实施方案》
2.宣传发动,组织动员(2014年10月1日—11月10日)。召开网围拆除工作会议,统一思想认识,理清工作思路,确定工作方案、目标。
3.核实登记,签订协议(2014年11月11日—2015年1月31日)。对涉及拆除范围内的网围养殖户、捕捞户,按省滆湖渔政监督支队及所在地提供的人员对象、养殖面积等资料,进行逐户核实、逐户评估,完成与养殖户、捕捞户签订限期拆除经济补偿协议书(捕捞户必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签订协议)。
4.组织实施,拆除补偿(2015年1月1日—6月30日)。督促养殖户、捕捞户遵守协议条款规定的时间、进度和要求,组织拆除。捕捞户必须在2015年1月10日前自行拆除。各镇(街道)将按照拆除一户、验收一户、补偿一户的原则,实施拆除补偿。
5.考核验收,总结表彰(2015年7月1日—7月31日)。组织对各镇、村拆除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在拆除工作中表现好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拆除补偿
网围养殖户需要补偿的网围面积、捕捞户身份核实,一律以省滆湖渔政监督支队、武进区渔政监督大队签发的有效《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为准。其他补偿以评估公司评估报告为准,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一)补偿标准
按照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定的《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标准基数和等级系数(试行)》的通知及参照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印发武进区滆湖网围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发〔2008〕174号)、《关于印发武进区沿太湖水域船舶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发〔2009〕59号)文件执行。
1.占用国有水面补偿标准:按每亩4320元给予拆除补偿。
2.网围拆除补偿标准:按有效《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面积,以每亩5000元(包括种苗、渔获物、网围设施)给予拆除补偿。
3.船体补偿标准:水泥船体,按每吨200元给予收购补偿;其他船体,由评估公司按照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进行评估收购。
4.捕捞作业的占用补偿:有效《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三证齐全的捕捞船,以每千瓦2500元标准基数乘以1.8等级系数作为该捕捞船捕捞作业的占用补偿金;只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但所持捕捞证为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捕捞渔船,以每千瓦1250元标准基数乘以1.8等级系数作为该捕捞船捕捞作业的占用补偿金。主机功率不满8.8千瓦(含本数)或者属于非机动渔船的,主机功率数按8.8千瓦确定;主机功率数超过8.8千瓦的,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主机功率数确定。
(二)所有渔业船舶附属物和辅助设施补偿
所有渔业船舶附属物、网围养殖辅助设施、捕捞渔具补偿原则上以摸底统计为准,由评估公司按照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进行评估。补偿后统一交所在镇(街道)集中处置。
六、奖惩办法
1.为充分考虑渔民网围、捕捞设施拆除的实际,网围养殖户在2015年1月31日前签订拆除经济补偿协议书,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自行拆除,经验收合格的,按围网养殖户拆除面积每亩500元进行奖励。捕捞户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签订拆除经济补偿协议书,自行拆除并于2015年1月10日前上交捕捞证,经验收合格的,按捕捞户每户1000元给予奖励。
2.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网围养殖户、捕捞户,如是本地专业渔业生产者将按照每人3.5万元进行安置补助,结算至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主要用于失水渔民保障。
3.滆湖备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网围养殖户、捕捞户,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经济补偿协议或未能按期拆除网围的养殖、捕捞设施的,不再享受奖励,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七、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网围(捕捞)拆除工作圆满完成,区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渔管办、区委农工办、区信访、公安、司法、财政、人社、交通、水利、农业、环保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滆湖网围(捕捞)拆除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滆湖网围(捕捞)拆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网围拆除涉及到的镇、街道要及时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滆湖网围(捕捞)拆除工作顺利推进。
2.强化责任落实。滆湖网围(捕捞)拆除实行区域包干,由相关镇、街道全面负责辖区内网围养殖户、捕捞户的思想发动、政策宣传、矛盾协调、协议签订、设施拆除、补偿发放、设施处置等工作。区农业局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切实做好相关矛盾的协调,及时与省滆湖渔政监督支队沟通衔接,配合做好养殖证、捕捞证、渔业船舶证的收缴、核销工作,并及时掌握各地拆除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力合作,相互配合,确保滆湖网围拆除工作按质按量按时完成。
3.实施规范拆除。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滆湖网围(捕捞)拆除补偿标准,从严把关,做好网围面积和渔业船舶的核实工作,真正做到按标准拆除一户,补偿一户,切实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相关镇、街道要认真组织网围设施拆除和清障工作,及时做好废弃船舶等设施的处置工作,实现网围拆除工作有序有效实施。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6日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