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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城镇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4-0012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4〕146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4-10-18 发布日期: 2014-10-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城镇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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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城镇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4〕1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城镇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的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城镇社区

服务用房建设管理的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城镇社区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及建成后的管理使用,根据《常州市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务用房是指城镇社区居委会办理公共事务、组织居民活动和提供社区服务的用房,主要包括办公、会议(议事)、警务、图书(阅览)、文体(娱乐)、养老、慈善等室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条  社区服务用房应当与新建住宅小区(含安置区,下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交通便捷的居住中心地段,并按照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配套建设。用房结构宽敞,方便居民办事、活动。

第四条  每个社区的服务用房按每千人10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规划。应设置在1至3层,其中一层建筑面积应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30%。

第五条  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社区服务用房应当在一期规划建设到位。如不能在首期配建,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安置过渡用房,安置过渡的社区服务用房面积不得低于应配面积的50%。

第六条  同一规划社区范围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的,由区规划部门、民政局会同属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共同商定社区服务用房选址,并明确一家建设单位负责建造。按照社区用房规划面积,配建不足的部分由属地镇(开发区、街道)解决。不单独配套社区服务用房的住宅小区,开发商根据配套标准按其房屋基本建造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和土建成本)测算金额与所在镇(开发区、街道)进行经费结算。

第七条  社区服务用房规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向区规划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征求区民政局和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意见。

第三章  功能设置

第八条  社区服务用房统一设立“三大站”,即建立社区管理服务站,开展综治、警务、民政、人社、计生、残联等公共服务;建立社会组织工作站,吸纳社会组织进驻社区开展文化教育、残疾人康复、居家养老等专业化服务;建立居民活动站,为居民提供教育培训、图书阅览、文体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场所。

第四章  接收与管理

第九条  住宅项目竣工后,由区民政局牵头,监督属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与建设单位做好社区服务用房验收交接工作。验收交接完毕的出具社区服务用房交接验收通知单,建设单位与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办理社区服务用房移交手续,签订交接协议书。开发企业凭通知单到住建部门办理房产交付登记手续。区民政局建立社区服务用房目录。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社区服务用房档案。

第十条  社区服务用房的维修由所在镇(开发区、街道)负责。

第十一条  已完成开发建设,但社区服务用房面积尚未达标的单位,由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采取新建、购买、置换、改造等方式落实。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十二条  区发改局应当将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开发项目核准过程中强化对社区服务用房前期手续的审核把关。

第十三条  在住宅开发土地招、拍、挂出具规划条件前,规划部门应向住建、民政及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征求意见,明确社区服务用房的用地位置、布局结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和配建时间等内容。新建住宅小区开发配建社区服务用房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住建部门对未按规定配建社区服务用房、未及时与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办理社区服务用房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对社区服务用房使用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加强监督管理。对社区服务用房被侵占、挪用、抵押、出租盈利或改作他用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会同区规划、住建、民政等部门对区域内住宅小区地块合理论证,按照集中、实用、方便居民的原则,科学确定社区设置规划。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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