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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4-0010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4〕130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4-07-30 发布日期: 2014-08-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武进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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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4〕1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武进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0日

常州市武进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降低创业成本,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常州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划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本细则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负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

第五条  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市场主体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备案的经营场所仅限武进区范围内,备案的经营场所应与其住所属同一乡镇(开发区、街道),备案的经营场所不超过3个;登记机关按备案的经营场所数量增发相应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仍需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对于依法必须办理分支机构的,不得办理经营场所备案。

第六条  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广告策划、工程管理服务、装饰设计业务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经营项目的,可以依法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

对于独立小区车库,在符合相关要求并在允许的行业范围内可作为个体工商户住所进行登记。

对于远离住宅小区或城郊接合部的独立的住宅,可按照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原则登记为住所,其行业不超出一般住宅和独立小区车库可登记的范围。

将住宅或车库作为市场主体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的市场主体不得兼营其它任何行业。

第七条  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但该场所应能够进行物理有效分割且能明显辩识区分,并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第八条  允许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用途明确标注为非住宅的房屋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但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的暂停期限内不予登记。对于房屋用途未标明的,则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产管理部门等有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征收范围内的住宅不能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

登记机关只受理房屋产权人为市场主体控股投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申请,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最后增加“(该登记不作为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的内容。

第九条  简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提交: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其他有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2.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属于租赁其他市场主体的(特指转租情形),同时还需提交经房屋产权人同意的租赁协议和该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租赁有形市场的(特指交易市场),提交租赁协议和该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租赁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和租赁协议。

3.属于无偿使用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和房屋产权证明;

4.属于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的,同时还需提交房屋产权人和申请人向登记机关出具的承诺书。

5.属于将征收范围内的商业用房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的,同时还需提交房屋产权人向登记机关出具的该登记不作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依据以及不转租经营的书面承诺。

6.属于将独立车库登记为住所的,同时还需提交由村(居)委会出具明确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

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无法提交前条所规定的产权证证明,由公司(个体工商户)所在地有权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内容应当包括

(一)场所的具体位置;

(二)场所的权属主体;

(三)场所的房屋性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经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相关部门予以公布,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一)经鉴定的危房;

(二)未经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物;

(三)违法建筑;

(四)文物古迹;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的情形。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机关严格按照《武进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工商操作细则》办理相关登记。凡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如申请人已取得前置许可或审批,只要其它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各级登记机关可以受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强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管理。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环保、城管、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

工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同时加强日常监管, 对于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工商部门应及时抄告相关部门,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

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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