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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4-00099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4〕120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4-07-21 发布日期: 2014-08-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就基本要求、方法步骤等方面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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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4〕1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苏依法〔2014〕2号)和《关于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和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常依法办〔2014〕5号)的精神,按照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开展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2014-2016)申报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申报评定基本要求

1. 依法行政示范点要严控数量、确保质量。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每2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重新确认,所有地方和部门(含原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都要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申报,统一评定。

2. 依法行政示范点应当控制总量,增强典型示范效应。列入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范围的对象为县级政府、市级行政机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行政机关。其中县级政府一般不超过全市县级政府总数的20%,市级行政机关一般不超过市级行政部门总数的20%,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般不超过所在辖市、区下辖的镇、街道总数的10%(不足1个单位按1个单位计),县级行政机关一般不超过所在辖市、区县级行政部门总数的5%。

3. 依法行政示范点具有《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情形之一的,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且问题突出的,一经核实即取消其示范点资格,并予通报。

二、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申报评定方法步骤

1. 申报。列入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范围的单位,按照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申报条件(附件1),对2013年以来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摆成绩,亮特色,突出创新性的工作并形成书面申报材料。镇级政府和区级行政机关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2. 初审。区政府法制办依据示范点条件和申报材料,对申报的镇级政府和区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调查和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建议名单,经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依法行政办。

3. 核查。市依法行政办组织对上报的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建议名单进行核查,核查主要采取材料核查、现场抽查、征求有关市级机关意见等形式进行。对核查过程中发现或反映的问题,市依法行政办将组织集体审查,并与区政府法制办和有关市级机关沟通、交换意见。

4. 公示。公示由市依法行政办统一组织实施。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间反映出来的问题,市依法行政办将及时直接调查或反馈区政府法制办进行调查。公示期满后,上报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批。

请各单位于7月28日前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2014-2016)申报表》(附件2),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电子版。

联系电话:86310025。联系人:刘星杰,郑喆。

 

附件:1. 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条件

2. 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2014-2016)申报表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1日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2日印发


 

附件1

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条件

 

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各项工作运转高效,推进依法行政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依法行政工作有创新、有亮点,依法行政信息宣传和普法培训工作扎实有效。

二、领导班子带头学法守法,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规定,严格落实决策后评估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四、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创新行政审批方式,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成效显著。

五、制度建设机制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范,严格听取意见、听证等程序,认真开展评估、清理等工作。

六、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完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七、社会矛盾防范、化解和调解机制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有效开展,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成效明显,行政机关负责人按照要求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

八、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强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严格实施行政问责,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九、充分发挥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作用,保证法制机构的规格、设置、编制及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办公、办案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条件。

近两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依法行政示范点: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监管不力、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导致发生危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被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连续两年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考评排名靠后。


 

附件2

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2014-2016)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

单位

(公章)

 

 

申报理由

(工作亮点)

 

 

 

 

 

 

 

 

初审意见和

推荐意见

 

 

 

推荐单位(公章)         

核查

意见

 

 

 

核查单位(公章)         

说  明

1.申报单位、申报理由(工作亮点)由申报单位填写,如填写不下,可另附材料。

2.“初审意见和推荐意见”指对申报单位的初审、推荐意见,均由区政府法制办填写,并须加盖公章。

3.核查意见栏由市依法行政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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