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武进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9日
武进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序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改革创新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发〔2014〕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并已在本区连续居住、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由本人申请并经区相关部门核准的流动人口,纳入本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范围。
第三条 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由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积分管理办公室)设在区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积分入学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镇(开发区、街道)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开发区、街道)依照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 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指对法定监护人以积分排名方式安排流动人口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镇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镇(校)排名的原则。
第六条 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居住情况和计划生育情况四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人才、投资纳税、社会贡献等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法犯罪等内容。具体内容见《武进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试行)》。
第七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数额的流动人口,其子女可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入读本区公办小学起始年级待遇。
第八条 流动人口子女享受入读公办学校的指标数,由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区积分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报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
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