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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4-00023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4〕37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4-03-04 发布日期: 2014-03-24 废止日期: 2019-07-31
内容概述: 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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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的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4〕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4日


 

关于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畜禽养殖业与农村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利用优先的方针,按照分类管理、逐步推进、突出重点的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全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切实解决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问题,促进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改善农村环境面貌。

二、目标任务

对常年存栏量在200头以上的生猪、10000只以上的肉鸭、100头以上的奶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以镇(开发区、街道)为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分批推进的方式进行综合整治,到2016年底,治理率必须达到95%以上。

三、工作重点

1. 强化宣传、提高认识。各镇(开发区、街道)要充分认识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摆正畜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养殖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认真宣传贯彻《条例》;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将《条例》印发到每个养殖户的手中;要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加强典型引导,切实提高广大养殖户对《条例》的认识,营造畜禽养殖户自觉的环保意识,切实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2. 摸底调查、编制规划。以镇(开发区、街道)为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对全区规模养殖场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彻底调查。重点调查养殖场是否建有相应的畜禽粪便堆放大棚、雨污分流设施、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的输送利用、农田的配套情况等。同时,各镇(开发区、街道)必须编制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规划,依据《条例》和《关于规范全区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武政办发〔2008〕166号)文件精神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制定符合实际的实施方案,确保污染治理达到相关技术规定,粪污全部综合利用。

3. 加快整治、提升环境。按照从大到小、污染从重到轻,建立监管等级和综合整治时间表,认真组织规模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排出计划分批进行整顿、改造和提升。积极推广雨污分流、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或者堆肥发酵还田利用)、废水厌氧生产沼气(或进入配套的三格式化粪池)、沼液农田利用技术,实现养殖和种植的有机结合,达到污水零排放的生态养殖。对新、改、扩建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条例》和《关于规范全区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武政办发〔2008〕166号)要求,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评的新、改、扩建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对本地人猪舍租赁给外地人养殖的情况,要重点监控,建立镇、村监控责任制,严控污染发生和社会矛盾产生。

4. 重拳出击、严肃处罚。各镇(开发区、街道)要切实抓好工作落实,不漏一处养殖场,不放过一处养殖污染,从严标准进行整治。对列入治理范围的规模养殖场不按要求进行整治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到整治要求的由区环保部门按照《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罚。处罚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实行强制关闭。对新、改扩建养殖场,不履行规范审批程序的,视作违章建筑,由所在镇、开发区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强行拆除。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领导。区成立畜禽养殖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法院、发改、财政、公安、农业、水利、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和整治达标情况的考核验收。各镇(开发区、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相关整治工作的实施,并将整治工作列入对村工作的考核,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2. 明确责任。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区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严格把关、严格环评、加强监测、从严执法;区农业部门做好技术服务和整治指导工作;区财政部门要做好整治资金管理工作,严格资金的审核使用;相关镇、开发区要全面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区域内畜禽养殖场(户)的搬迁、关闭以及污染整治工作,确保达到整治效果;法院、发改、公安、水利、国土等部门也要通力配合,确保整治任务的完成。

3. 加大投入。加大整治资金投入,建立激励和扶持政策,按照养殖污染治理规模进行“以奖代补”,促进养殖户治理粪污的积极性。区财政每年对排出的一批全区重点规模养殖场(户),经考核验收,达到整治标准的养殖户进行一定的资金补助。各镇(开发区、街道)也要加强重视,筹措资金,确保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按时完成。

4. 强化督查。区将成立督查组,全面开展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工作督查。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提高认识,建立日常巡查和群众举报相结合的全社会监督机制,对于擅自违规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坚持露头就打,尽量遏止在萌芽状态。同时,按照养殖规模配套建设标准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加强规范化管理,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维护,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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