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武进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6日
武进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测绘地理信息服务方式,规范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与整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础测绘条例》、《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武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的规划建设、共享应用、维护更新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是指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地理信息公共需求为目的,由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的非盈利性地理信息公共产品和相关服务的活动,主要通过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实现。平台分为政务版和公众版,政务版平台通过政务内网、专线网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公众版(即“天地图·武进”)通过互联网为社会公众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平台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建设作为全区唯一的公共性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由统一的标准规范、公共地理框架数据和共享交换系统组成。
应用系统是基于平台的区域性或行业性的专题地理信息系统。
第四条 平台和应用系统的建设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原则。由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与要求建设,其他各有关部门必须在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五条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平台的建设管理,建设和更新平台中的公共地理框架数据,建设和维护平台共享交换系统;专业应用部门负责应用系统的建设与维护更新。
第六条 平台和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设、共享应用和维护更新等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制定平台发展规划。
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应会同区测绘主管部门制定本区域、行业的应用系统发展规划。
第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应征求区测绘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设方案报区测绘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制定平台标准规范体系,综合考虑用户需求、技术需求、应用需求等方面的因素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条 采用集中建库管理、分工更新维护的方式进行平台数据建设,整体信息资源体系建设由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专业信息数据由各专业信息数据产生单位根据管理权限进行建设、更新和维护。
平台数据包括公共地理框架数据、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一条 平台和应用系统的建设应遵守“数字常州”地理空间框架的技术标准,并与国家相关标准兼容。
第三章 共享应用
第十二条 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地理信息数据,均应纳入平台和应用系统数据共享范围。
第十三条 平台和应用系统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及时的公共地理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公共地理框架数据,并负责集成各区域、行业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应用系统建设单位负责提供本区域、本行业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并有权使用公共地理框架数据和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应用系统提供的区域、行业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已建成的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并投入使用的部门应通过二次开发接口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对接和互联互通,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载最新测绘地理信息成果,逐步统一到平台上来。
第十五条 共享数据的现势性、准确性、保密性和安全性由提供者与管理者共同负责,各类信息的所有权和版权归提供单位所有,其产权归属不变。使用单位仅拥有使用权,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不得利用共享资源进行营利性的活动。
第十六条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和共享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平台和应用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七条 提供和使用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区相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数据更新
第十八条 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平台和应用系统的数据更新机制,并负责组织数据的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平台的公共地理框架数据和应用系统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应当每年更新。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条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向满足条件的应用系统建设单位提供平台接入共享服务的;
(二)未组织平台公共地理框架数据及时更新的。
第二十一条 应用系统建设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停止向其提供共享服务。情节严重的,报请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用系统建设项目,未按全区统一的技术标准进行应用系统建设,造成应用系统无法共享的;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立项前未征求区测绘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用系统建设方案未向区测绘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和本区有关保密规定或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名词解释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公共地理框架数据,是指针对经济社会信息空间化整合和在线阅览标注等网络化服务需求,依据统一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现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后形成的以面向地理实体、分层细化为重要特征的数据,包括影像、水系、房屋、交通、行政区划、地名、地形地貌等七大类。公共地理框架数据是平台服务的数据主体,也是区域、行业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统一空间载体。
(二)本办法所称共享交换系统,是指为实现平台数据共享和功能服务而建立的软硬件系统。通过该系统,可实现平台地理空间数据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网络共享应用,操作便捷、内容丰富的网络地理分析在线服务,以及平台的各种管理监控。
(三)本办法所称专题地理信息,是指描述某区域或者某行业领域要素的地理空间分布及其属性规律的信息,包括自然资源、环境生态、灾难灾害、经济社会、基础设施等数据。
第二十四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建设应用系统参与平台共享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
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