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举报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3日
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公共资源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公共资源交易中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违法、违规案件的统一受理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移送、协办和标后综合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举报和投诉的受理、调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负责牵头协调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举报和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易活动的依法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区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区交通局负责交通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区水利局负责水利(水务)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区卫生局负责医药集中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执行相关处理决定。
第四条 区公管办扎口负责受理交易活动中的各类举报和投诉事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和依法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发现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线索或收到举报和投诉举报材料,应在1个工作日内移送区公管办。区公管办受理或者收到移送材料后,应按照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调查处理。对于涉及违法、违规的案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查实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区公管办成员单位会议集体审议,并提交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定。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并将执行情况报区公管办备案。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及时在各部门网站和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
第七条 对于情节轻微的不良行为,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做出认定,对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约谈、告诫、网上公示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报区公管办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由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2014年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