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全区房屋征收(拆迁)管理,规范补偿安置操作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安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促进全区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安置行为“阳光操作”,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我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城市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主要内容
“八公开一监督”制度是:在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安置实施过程中做到“政策依据公开、征收(拆迁)程序公开、操作方式公开、评估机构及结果公开、被征收(拆迁)人权利和义务公开、补偿结果公开、安置房源及选房情况公开、征收实施单位和工作人员及纪律公开”。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征收(拆迁)与补偿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
下列公开内容为每个征收(拆迁)项目必须公开内容:
(一)政策依据公开。应公开国家和各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前期批准文件、本项目适用的征收(拆迁)与安置政策标准、征收(拆迁)补偿方案等。
(二)征收(拆迁)程序公开。应公开征收(拆迁)工作相关程序,安置房源和选房程序、货币补偿款的支付程序。提供最低居住保障的,应公示其本区他处无住房承诺书。
(三)评估机构及结果公开。应公开评估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联系电话等(含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被征收(拆迁)房屋座落、所有权人、建筑年代(成新率)、合法面积以及评估结果(重置价、装修评估价等)。
(四)操作方式公开。应公开征收(拆迁)工作所有公示发布的地点、公示方式及时间期限。
(五)被征收(拆迁)人权利和义务公开。具体包括五项权利:1.有对征收(拆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的权利; 2.依法得到补偿安置的权利; 3.对补偿安置方式作出选择意见的权利;4.对评估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或鉴定的权利;5.对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和复议的权利。五项义务:1.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真实证据的义务;2.配合房屋征收(拆迁)部门上门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3.配合评估机构上门评估复核鉴定的义务;4.对房屋征收(拆迁)部门送达的文书有签收的义务;5.履行按约搬迁的义务。
(六)补偿结果公开。与被征收(拆迁)人就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签约完毕后,应在适当范围、时限内就补偿结果的明细进行公示。
(七)安置房源及选房情况公开。应公示安置房源地点、规划建设套型、购买价格等,以及选房程序(规则)、交房时间、交房程序等。
(八)征收(拆迁)实施单位和工作人员及纪律公开。应公开征收(拆迁)实施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
(九)加强监督。征收(拆迁)部门或实施单位应在征收(拆迁)现场接待处设立举报箱及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投诉。区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群众投诉及具体情况直接查处相关违纪违法案件,并对相关涉征事项进行全程监察。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安置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提高对“八公开一监督”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把推行“八公开一监督”制度作为规范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实现阳光征收(拆迁)的重要举措,分阶段、有步骤、持之以恒地推进有关工作。
(二)抓好组织协调,强化责任落实。区房屋征收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充分发挥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对征收(拆迁)全过程监督检查。各征收(拆迁)实施部门必须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工作计划、方案、步骤及措施,迅速组织实施,注重长效管理,确保取得实际工作成效。
(三)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贯彻执行。区房屋征收职能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对本辖区范围内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安置工作中“八公开一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征收(拆迁)与补偿安置工作程序是否合法、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标准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各部门职能是否依法履行、有关信息是否公开等情况,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7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