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和省政府批准同意的《江苏省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关规定,按照《滆湖备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决定对滆湖备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的网围(捕捞)实施拆除,现通告如下:
1.为保护滆湖备用水源地,确保全区人民群众饮水质量和安全,凡在滆湖备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围养殖、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保障供水安全并遵守有关湖泊环境保护、饮用水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
2.滆湖备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网围(捕捞)拆除对象:滆湖备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养殖户的网围及其养殖设施、附属物;捕捞户的捕捞设施及附属物。
3.网围(捕捞)拆除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由所在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各镇(街道)、村和相关部门应做好本辖区内网围拆除工作,并妥善安置失水渔民,确保滆湖备用水源地网围(捕捞)拆除工作有序推进。
4.滆湖备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网围(捕捞)拆除补偿办法:网围养殖户、捕捞户一律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离水上岸;专业渔民离水上岸将给予安置补助。
5.凡在滆湖备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围养殖、捕捞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网围(捕捞)拆除的相关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网围(捕捞)设施。
6.凡涉及网围(捕捞)拆除的养殖户(捕捞户),在规定的拆除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自行拆除网围(捕捞)设施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7.养殖户(捕捞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拆除网围(捕捞)设施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拆除,所涉及的拆除费用在其网围(捕捞)设施补偿费用中扣除。
8.滆湖备用水源地网围(捕捞)拆除工作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启动。2015年1月31日前完成网围(捕捞)拆除经济补偿协议签订工作;捕捞必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协议签订,并于2015年1月10日前完成拆除工作;网围养殖必须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网围拆除工作。2015年7月10日前由相关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全面检查备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网围(捕捞)整治情况。
9.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