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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公转商补息贷款有关规定的意见
索 引 号: 467286401/2014-0000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常公积金委〔2014〕 1 号 发布机构: 公积金中心  
产生日期: 2014-04-30 发布日期: 2014-05-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发挥公转商补息贷款的作用,加快满足职工购房融资需求,体现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的住房保障作用,现对我市公转商补息贷款相关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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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转商补息贷款有关规定的意见
常公积金委〔2014〕 1 号
 

   为缓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供给紧张,进一步发挥公转商补息贷款的作用,加快满足职工购房融资需求,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的住房保障作用,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公转商补息贷款相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公转商补息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0万元。借款人中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二、公转商补息贷款可贷款额度按主借款人及符合贷款条件的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20倍计算。

       三、主借款人应符合首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要求,首付比例按受托贷款银行规定执行,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际利率计算补贴利息差额。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受托贷款银行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本意见的实施区域、时间期限、补贴利息差额的区间范围,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本意见自2014年5月19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前原相关文件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2014年5月19日以前已受理并签订借款合同的公转商补息贷款,按原规定执行。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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