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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职工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单位集体宿舍房租的暂行规定
索 引 号: 467286401/2017-0000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常公积金〔2014〕 14 号 发布机构: 公积金中心  
产生日期: 2014-06-25 发布日期: 2014-06-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切实帮助职工解决住房困难,减轻其租房经济负担,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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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单位集体宿舍房租的暂行规定
常公积金〔2014〕 14 号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切实帮助职工解决住房困难,减轻其租房经济负担,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单位集体宿舍的界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集体宿舍”,是指单位指定并统一管理的职工集体居住的住房,包括政府提供的新市民公寓、单位自有或集中承租的供职工居住的集体宿舍等。

       二、申请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向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单位集体宿舍房租:

       (一)与单位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用工协议);

       (二)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

       (三)集中租住在单位统一安排的集体宿舍。

       三、提取方式

       逐月提取,转账支付。即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委托,逐月扣划职工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转至单位指定账户用于支付单位集体宿舍房租。

       四、提取额度

       职工申请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单位集体宿舍房租的,每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每月实际支付的房租金额,也不得高于其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额。

       五、申请材料

       (一)《租住集体宿舍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表》;

       (二)房屋租赁协议、租金发票或单位自有住房相关证明;

       (三)《职工租住集体宿舍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

       (四)租住集体宿舍职工变更(确认)清册;

       (五)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其中第(一)、(二)项材料为单位首次申请时提供。

       六、办理程序

       (一)单位申请。单位持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五)项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公积金中心与申请单位签订《租住集体宿舍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合作协议》。

       (二)职工委托。申请单位通过中心审核后,可组织职工签订《职工租住集体宿舍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职工委托公积金中心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单位集体宿舍房租。

       (三)提取审批。单位经办人登录常州公积金网上服务厅,按规定填报租住集体宿舍职工变更或确认信息,提交《职工租住集体宿舍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审批。

       (四)转账支付。对于审批通过的职工,公积金中心根据协议约定从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提取核准金额并转账支付到单位指定账户。

       七、其他规定

       (一)职工申请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单位集体宿舍房租期间不得以其他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先终止租住单位集体宿舍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

       (三)单位经办人须在每月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支付手续前办好申请职工及租金的确认或变更手续。

       (四)《租住集体宿舍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表》上相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单位经办人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五)职工需撤销集体宿舍租房逐月提取委托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个人协议终止手续。

       单位因故需终止《租住集体宿舍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合作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公积金中心书面提出终止协议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单位协议终止手续。单位协议终止的,职工个人协议自动终止,无需另行办理个人协议终止手续。

       八、非本规定范围内职工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二○一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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