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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467337758/2013-0000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政规〔2011〕1号 发布机构: 征收办  
产生日期: 2013-12-23 发布日期: 2013-12-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武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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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政规〔20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常州市武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政府《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按《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实施。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体工作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承担。
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为所辖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承担。
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拟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文件;
(二)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四)组织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五)审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六)具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七)组织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八)负责征收补偿资金的专户存储、管理及使用;
(九)具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十)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十一)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报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十二)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十三)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汇总;
(十四)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受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一)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
(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组织开展拟征收项目的预评估工作;
(四)编制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房屋征收部门审查;
(五)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和公示等相关工作;
(六)协助做好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具体工作;
(七)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开展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具体工作;
(八)配合做好拟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工作;
(九)组织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
(十)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工作人员的管理,确保文明征收;
(十一)做好房屋征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十二)做好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区发改(物价)、规划、国土、公安、城管、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监察、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按规定提供项目相关材料。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列入房屋征收项目。
第七条  依据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城乡规划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出具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第八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应当积极举证配合;区规划、国土、住建、档案等部门也应积极予以配合。
调查中发现有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规划、国土、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征收时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征收时不予补偿。
调查结束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九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开展拟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登记的同时,应委托符合房地产评估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预评估,测算征收成本。
第十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区房屋征收部门审查。
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审核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物价)、规划、国土、住建、法制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区人民政府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按规定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一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属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项目主管部门在区维稳部门的指导下共同做好拟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超过500户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保证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做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实施的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期限、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四条  对从事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情况,每年度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第十六条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给予相应补贴。
鼓励被征收人购买本区二手商品房自行安置,在规定期限内购买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选择定向商品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可以不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结算,按确定的优惠价格结算。定向商品房楼盘名称、房源户型、结算价格及楼层系数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物价等部门确定,并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动态调整,定期公布。
(二)选择其他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市场评估价值确定,评估时点为被征收房屋的同一评估时点。
第十八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搬迁奖励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标准和相关补助及奖励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细则和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征收补偿协议履行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照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发证机关应当出具办理注销或变更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完成分户档案整理归档工作,移交区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部门审核补充资料后,按规范化要求及时移交区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市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国有土地△  征收补偿△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19日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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