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统计局文件
武统[2013]22号
关于印发《镇(开发区)统计工作综合考核
(修订)办法》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统计科:
为适应以“企业一套表”为核心的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优化管理手段、强化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实现统计能力、数据质量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区统计局结合近年考核办法和常州市考核要求,对各镇、开发区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镇(开发区)统计工作综合考核(修订)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对照考核要求认真细化年度工作计划,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创新工作措施,着力提高统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推动全区统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镇(开发区)统计工作综合考核(修订)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统计工作“四大工程”和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努力适应统计工作的新形势、新环境、新要求,增强统计能力,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数据质量,有效评价工作能力、工作水平和工作业绩,促进全区统计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
3、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原则;
4、重大的问题一票否决原则。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区,取消年度统计工作综合考核先进评选资格。
一是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相关部门查处或通报批评的;
二是统计执法案件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的;
三是统计数据在市以上统计监审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发生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并被上级部门查实的。
第四条 统计工作综合考核采用百分制形式。共有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和民主测评三大项考核内容,其中季度考核占56分,年度考核占39分,民主测评占5分。
第五条 统计业务考核按各地区工作量大小确定扣分权数。
1、名录库管理单位数量分组及权数;1000家以下,权数为1;1001-2000家,权数为0.9;2001-3000家,权数为0.8;3001-4000家,权数为0.7;4000家以上,权数为0.6.
2、“三上企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数量分组及权数:单位100家以下,权数为1;101-200家,权数为0.8;201-300家,权数为0.6;300家以上,权数为0.4。
第六条 各地区季度考核结果在季后25日内公布(反馈),年度考核及全年综合考核结果在次年1月底前公布(反馈)。
第二部分 季度、年度考核
第七条 季度考核以定报工作为主,采用单项(专业)考核百分制评分。考核内容有10项,9项专业统计业务考核(农业、工业、能源、服务业、贸易、建筑业和房地产、劳动和科技、投资、名录库),1项非专业统计工作考核(统计服务,即统计信息、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9项综合得分权数值依次是6%、18%、9%、18%、9%、7%、9%、12%、6%和6%。
第八条 季度考核由区局、队相关科室在季后20日完成交给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形成全区季度考核分镇(开发区)得分情况,交分管领导审核后,在月底反馈(公布)。镇(开发区)季度得分等于(各项目季度考核标准分100分-∑(季度考核扣分×各镇扣分权数)×季度考核该项目权重分值的合计。
第九条 年度考核的考核内容有15项,由季度考核的前9项加上住户调查、统计法制、统计服务、统计教育、规范化和信息化6项。15项综合得分权重分值分别为4%、12%、6%、12%、7%、4%、6%、8%、10%、6%、5%、5%、5%、5%和5%。
第十条 综合考核的考核内容有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和民主测评三个方面的内容组成,分为季度平均得分、年度得分、局领导评价和局各科室测评四项,每项的权重依次为56%、39%、3%和2%。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由区局、队相关科室在次年1月20日前完成交给办公室。办公室结合季度考核情况,汇总形成全区各镇(开发区)全年综合考核结果,交局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月底前反馈(公布)。年度考核计分方法与季度相同,专业统计业务年报考核为上年度的年报工作。
第三部分 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全区各镇(开发区)全年统计工作考核综合得分结果作为区政府对镇、开发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中统计工作考核得分依据。
第十三条 对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前三位,评定为全区统计工作先进乡镇,并在次年全区统计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对年度综合考核或专业考核成绩优秀,工作突出的镇(开发区)统计科和个人,将推荐为市级统计系统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评选。
第十五条 对各地区在业务工作,数据审核,报表质量等方面出现重大失误和差错,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部分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区局、队相关科室分别制订专业统计业务考核和单项统计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建立记录考核基础台账,具体扣分记录留存备查,确保考核公开、公平、公正操作。
第十七条 各专业科室对数据质量检查每一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并做好台账记录。日常考核和数据质量检查中出现的具有典型、代表性、普遍突出性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应镇(开发区),减少相同问题的重复出现。
第十八条 本考核办法由区统计局、调查队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