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武安监发〔2013〕22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街道安监科,各安全生产服务中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中介技术服务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武进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5日
抄 送:顾伟国副区长、谢国正副区长、薛建忠副区长,常州市安监局,各镇、开发区、街道安委办。
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4月15日印发
武进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中介机构的管理水平,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中介机构服务体系,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2号令)、《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苏安监〔2010〕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安全培训、评价、评估、咨询、认证、检测检验等所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中介机构实行资质认可管理制度。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及服务过程实行监督管理,具体日常工作由局法制宣传科负责。中介机构须持依法获得的有关资质证书,并在资质限定的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二、登记备案
第四条 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中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时效为1年,2013年需在我区开展业务工作的,请在2013年5月31日前到局法宣科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今后在每年1月份集中受理。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经常州市安监局备案登记的证明
②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③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中介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⑤机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委托协议书》样本;
⑦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人员名单(包括聘用专家),包括学历、专业、职称、资质证书及聘用合同或协议;
⑧参与我区中介机构服务活动的质量保证承诺书。
上述资料一旦发生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将调整后的资料报区安监局备案。
第五条 中介机构如终止服务的,要及时向区安监局声明注销登记备案。
第六条 区安监局对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负责向社会公告许可在我区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咨询、认证的机构及人员情况。
三、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介机构要严格自律,遵纪守法,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经营、规范服务活动。
第八条 中介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安全技术服务、出具的有关报告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并对其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负责。
第九条 中介机构要严格落实省、市有关物价标准及行业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费,反对无序、恶性竞争,不以非正当手段排挤、损害和打击同行,不以商业贿赂等方式招揽业务,不搞业务垄断。
第十条 所有在我区登记备案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每季度应向区安监局报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项目情况表,每年报送一次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区安监局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
检查内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规范执行情况;安全评价机构控制执行情况(其它机构工作程序运行情况);各类报告质量;企业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满意度;有无超资质范围经营、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违法情况;档案管理情况。
检查方式:对中介机构出具报告和现场进行对照核查。对承担检验检测和安全标准化达标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检查,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服务对象、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由区安监局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在网上公布其不良信誉记录、暂停或禁止在本区开展业务,报请发证机关取消其资质,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
2、在本区范围内未经备案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
3、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的情况,随意应付,弄虚作假的;
4、随意设置分支机构,转借机构资质,转包安全生产中介服务项目的(合作项目除外);
5、利用恶性竞争、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迫使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以任何方式向委托单位索取贿赂或其他好处的;
6、超越本单位资质范围承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项目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安全中介服务人员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中介服务的,或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安全中介服务活动,为他人的中介服务结果签字盖章的;机构和人员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的;
7、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严重失实或者所完成的安全生产状况综合评价未能给委托人提供技术支持的;
8、泄露所服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9、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逾期不改;
10、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四、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规定抵触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