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武食药监〔2013〕4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含麻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
武进区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麻黄草和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省、市局相关文件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企业遵照执行。
一、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利用麻黄草、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提取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制造冰毒的新问题、新趋势,切实加强购销管理,杜绝骗购、套购麻黄草及其含麻黄碱复方制剂事件的发生。
二、药品批发企业将麻黄草及其制品纳入特殊药品制剂的管理目录,严格执行“三项一限” (药品销售异动报告、药品购销审查确认、药品流弊责任追究制度及限量销售)制度等特殊药品制剂购销管理规定,按规定渠道销售麻黄草及其制品,查验购买单位资质,并建立麻黄草及其制品购买和销售台账。如发现异常购买,必须迅速向我局报告。
三、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从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购买麻黄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使用麻黄草生产制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或江苏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饮片,不得擅自更改工艺和炮制规范。严禁药品生产企业擅自提取麻黄浸膏等麻黄素类物质。
四、各药品零售企业要加强麻黄饮片的管理,按规定渠道购进麻黄饮片,严格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建立麻黄饮片的购买和销售台账;严禁单方销售麻黄草饮片。同时继续按照要求做好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的销售管理,设置专柜、专帐,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常州市武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