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武食药安委办〔2013〕14号
转发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食安办〔2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采取有效形式,加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常州市武进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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