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武食药监〔2013〕25号
武进区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精神,切实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我区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下称“四非”)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健食品监管的规定,按照整治、惩处和规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以打击“四非”行为、拒绝假冒伪劣、净化市场秩序、保障消费安全为总体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监督检验、突击检查等方式,在全区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推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工作内容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从严从快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一)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如遇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二)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如遇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
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5.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5.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检查整治、案件查办和规范提高三个阶段。三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互为衔接,时间进度服从工作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和排除隐患。
(一)检查整治阶段(6月20日前)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部署落实,充分发挥相关业务科室和基层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开展监督检查。
1.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一次拉网式检查,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等为检查内容,对多年来一直处于长期停产状态的企业和多年不生产的品种进行疏理,名单上报市局建议考虑吊销许可证和批准文号。主要检查:
(1)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检查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的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产品生产企业,查堵可能发生问题的生产漏洞。
(2)《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过程中是否偷工减料或掺杂掺假、产品是否存在重金属和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委托生产行为。
(3)保健食品标识。重点检查保健食品产品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存在套用、冒用批准文号,一个批准文号用于多个产品等情况;是否存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非法标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与批准证书内容不一致的行为。
2.开展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以食品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专卖店、药品经营企业为重点,加大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保健食品主要集散地和批发市场等进行全覆盖的监督检查。以经营合法性、销售产品合法性、标识和说明书、索证索票制度、销售台账及出厂检验报告等为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是:经营保健食品是否取得有关许可;是否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经营的保健食品是否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是否履行市场开办责任;是否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3.加强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核查。对本辖区内违法广告涉及的保健食品进行核查,及时移送工商部门查处。
4.组织突击检查。根据省、市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及企业名单,组织进行突击检查,配合市局开展对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产品保健食品监督抽检。
(二)案件查办阶段(6月21日-8月31日)
1.在检查整治的基础上,抓好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和查处工作。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的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一批刑事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案件涉及辖区外企业的,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协查。
2.完成市局交办的监督检查任务,依法作出处理,涉及面广、危害性大的案件,以及重大假冒保健食品案件,及时上报市局。
3.区食安办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加强对各镇、开发区、街道食安办工作的指导。
(三)规范提高阶段(9月1日-9月15日)
对专项行动进行阶段性总结,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9月15日前完成专项行动总结报市局保化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推动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我局成立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专项行动的综合协调、新闻宣传、检查指导工作。要发动各镇 、开发区、街道食安办结合辖区实际,配合开展工作,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按照属地监管要求,强化责任落实。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上报的必须及时上报、该吊销许可证件的必须吊销、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必须移送。
(三)严肃工作纪律。要强化专项行动的工作纪律,对于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积极上报信息。要发挥投诉举报作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举报电话、网络,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五)及时报送信息。要及时向市局报送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于5月31日和9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和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在专项行动期间,每月4日前报送上月专项行动阶段进展情况以及监督检查统计表(附件2)、案件处理统计表(附件3)。对符合撤销、注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及时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市局。
附件:1.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监督检查统计表
3.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案件处理统计表
常州市武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28日
附件: